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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審理主義 (與辯論主義的分辨 (言詞審理主義 (法院於訴訟程序審理之基本原則, 內涵:經由雙方當事人經由辯論之過程 …
言詞審理主義
與
辯論主義
的分辨
言詞審理主義
法院於訴訟程序審理之基本原則
內涵:經由雙方當事人經由辯論之過程
使真理越辯越明,藉以形成心證
為判決之基礎
辯論主義
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
內涵:判決基礎之事實及證據,
均應由當事人提出
法條:§221I
判例:32台上5644
當事人在事實審提供為判決資料之事項,
僅記載於準備書狀,
而於到場辯論時為以言詞提出者,如無別規定,
不得據為判決之基礎
功能:
1.
程序利益
之追求
2.發現真實
3.裁判之信賴
違反:§451I以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由,
將判決廢棄發回
(因為審級利益受損,要維護當事人之程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