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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 (我國採折衷主義) (當事人主義 由當事主導 ( (辯論主義 (事實蒐集辯論) 訴訟中關於相關之事實及證據, …
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
(我國採折衷主義)
當事人主義
由當事主導
處分權主義
訴訟程序支開閉及進行
由當事人自主決定(§244)
處分權主義三命題
:warning:
訴訟之對象及範圍
§445§450
例外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原則上不得為一部請求(§436-16)
形成形成之訴
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EX§824分割共有物、遺產、劃定經界
訴訟之終結
如捨棄、認諾、撤回
§262I§380I§384§416§439
訴訟之開始
第一二命題
#
起訴三要件
(§199§199-1)
起訴時都要確定
(§244I)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
被告
法院超出範圍:§388訴外裁判
上訴要件(§441I)
#
第三項
例外不適用:由法院依職權開啟EX家事非訟事件
例外及界線
職權主義、涉及公益之事件
如民§14I
例外不適用:家事§46
關於捨棄、認諾之規定,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不適用之
例:甲男、乙男訴訟(設同婚未立法時)
甲男提婚姻關係存在
乙男認諾
Q:審級利益(程序選擇權)可否處分?
A:可以
§451
I:G2廢棄G1判決,應發回更審
II:但當事人可合意就在 G2審理,不回G1
§466-4
可合意(程序選擇權)
飛躍上訴制
辯論主義
(事實蒐集辯論)
訴訟中關於相關之事實及證據,
均應由當事人自主提出及主張之
法院自不得代當事人主張及調查證據
民訴的第二大主義
三大架構的架構一
辯論主義三命題
當事人所不爭執之事實,法院不得為不同之判斷(§279§28自認)
自認→可免除他造舉證責任
非經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法院不得審酌之
(避免球員兼裁判)
例外:§288、§367-1職權探知
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原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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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未主張,法院不得審酌...
缺點:當事人會說謊、說不完全或是言詞沒重點
缺點的填補:信賴真實協同確定說之協力原則
真實及完全義務的履行(§195)
真實-當事人主觀認知判斷
完全-不論有利不利之陳述
訴訟指揮權與闡明權(§199)
與
言詞審理主義
的分辨
職權主義
由法院領導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