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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力 - Coggle Diagram
行為能力
重點比較
無效 vs 效力未定
無效:欠缺效力,原則不能事後承認補正
效力未定:待承認決定是否生效
監護 vs 輔助
監護:全面無行為能力|§15
輔助:僅特定重要行為需同意|§15-2
代理 vs 同意
代理人代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76
同意是補充本人的行為能力|§77
純獲法律利益
著重有無法律負擔,非買賣是否划算
行為能力 vs 意思能力
法定抽象資格不同於個案中的辨識能力
法律效果總對照
完全行為能力
本人行為原則有效,仍須符合其他有效要件
無行為能力
本人意思表示原則無效|§75;由法代代為及代受|§76
限制行為能力
依§77有無允許及例外;未允許單獨行為無效|§78,契約效力未定|§79
受輔助宣告
保有行為能力;法定重大行為須同意|§15-2
基本概念
意思能力
個案中辨識意思及其法律效果
即使成年,無意識中表意仍無效|§75
暫時沒有意思能力: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表意仍無效|§75後段
行為能力
得獨立作成有效法律行為
法定資格;不得自行拋棄|§16
權利能力
得享有權利、負擔義務|§6,不等於能獨立訂立有效契約
分類
限制行為能力人
年齡範圍
滿7歲至未滿18歲|§13Ⅱ
行為效力
原則
法定代理人是補充能力,非取代本人
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須先得允許|§77
事前允許
在法律行為之前給予有允許者,原則可有效為該行為
日常生活必需
無須允許|§77但書
日常小額用品通常可;高額交易須個別認定
欠缺允許
單獨行為→無效|§78
契約→待承認始生效|§79
未經允許的後續
事後承認|§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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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認|§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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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催告|§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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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撤回|§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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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術例外|§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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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獲法律上利益
無須允許|§77但書
Ex:受贈且沒有附帶法律負擔
特別能力與特例
特定財產處分|§84
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的財產,就該財產有處分能力,不當然及其他財產
獨立營業|§85
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營業範圍內具有行為能力
不勝任可撤銷/限制允許
不得以撤銷或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擔任代理人|§104
限制能力不影響代理意思表示的效力
遺囑|§1186
滿16歲限制行為能力人可自行立遺囑
未滿16歲或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立遺囑
法律限制
受輔助宣告者
無行為能力人
年齡範圍
未滿7歲者|§13Ⅰ
行為效力
法定代理人
代受意思表示|§76
代為意思表示|§76
本人意思表示
原則無效|§75前段,不能僅靠事後承認補正無效
法律限制
受監護宣告者|§15
完全行為能力人
年齡範圍
滿18歲為成年|§12
行為效力
原則能獨立作成有效的法律行為,仍須符合法律行為其他成立及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