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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力 - Coggle Diagram
行為能力
輔助宣告
需同意的七類|§15-2
營業及負責人
獨資、合夥、擔任法人負責人
借貸等
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信託
訴訟行為
依相關程序規定判斷
紛爭處理
和解、調解、調處、仲裁契約
重大財產
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等交易或設定負擔
繼承事項
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等
法院指定
其他經法院指定之行為
要件|§15-1
意思表示或辨識效果能力「顯有不足」
程度較監護宣告輕微
基本效果
本人仍具有行為能力
僅法定重要行為需輔助人同意
同意例外
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必需免同意
輔助人不當拒絕同意→可聲請法院許可
沒有同意
準用§78~§83:依行為類型判斷效力
營業經同意→準用§85
終止或變更
原因消滅可撤銷
程度加重可變更監護|§15-1
限制行為能力人
原則
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須先得允許|§77
法定代理人是補充能力,非取代本人
事前允許
在法律行為之前給予
有允許者,原則可有效為該行為
純獲法律上利益
無須允許|§77但書
例如受贈且沒有附帶法律負擔
重點是法律利益,不是經濟划算
日常生活必需
無須允許|§77但書
依年齡、身分與具體生活情形判斷
日常小額用品通常可;高額交易須個別認定
欠缺允許
單獨行為→無效|§78
契約→待承認始生效|§79
未經允許的後續
事後承認|§79
法定代理人承認→契約生效
原則溯及訂約時生效|§115
本人承認|§81
限制原因消滅後可自行承認
效力與法定代理人承認相同
相對人催告|§80
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要求確答
期限內不答→視為拒絕承認
相對人撤回|§82
承認前原則可撤回契約
訂約時明知未得允許者不得撤回
詐術例外|§83
用詐術使人誤信有能力或已得允許
符合時其法律行為有效
重點比較
無效 vs 效力未定
無效:欠缺效力,原則不能事後承認補正
效力未定:待承認決定是否生效
監護 vs 輔助
監護:全面無行為能力|§15
輔助:僅特定重要行為需同意|§15-2
代理 vs 同意
代理人代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76
同意是補充本人的行為能力|§77
純獲法律利益
著重有無法律負擔,非買賣是否划算
行為能力 vs 意思能力
法定抽象資格不同於個案中的辨識能力
基本概念
權利能力
得享有權利、負擔義務|§6
不等於能獨立訂立有效契約
行為能力
得獨立作成有效法律行為
法定資格;不得自行拋棄|§16
意思能力
個案中辨識意思及其法律效果
即使成年,無意識中表意仍無效|§75
制度目的
保護判斷能力不足者
兼顧相對人與交易安全
無行為能力人
範圍
未滿7歲者|§13Ⅰ
已受監護宣告者|§15
本人意思表示
原則無效|§75前段
不能僅靠事後承認補正無效
法定代理人
代為意思表示|§76
代受意思表示|§76
暫時無意思能力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表意無效|§75後段
與是否受監護宣告分開判斷
特別能力與特例
特定財產處分|§84
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的財產
就該財產有處分能力,不當然及其他財產
獨立營業|§85
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營業範圍內具有行為能力
不勝任可撤銷/限制允許
不得以撤銷或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擔任代理人|§104
限制能力不影響代理意思表示的效力
應區分代理他人與為自己訂約
遺囑|§1186
滿16歲限制行為能力人可自行立遺囑
未滿16歲或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立遺囑
監護宣告
要件|§14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不能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表示效果
須經法院宣告;不能單憑診斷認定
法律效果
受宣告者無行為能力|§15
由監護人代表處理法律行為|§76
須置監護人|§1110
聲請
本人、配偶、近親屬等法定聲請人
也包括法定範圍內機關與相關人員
撤銷或轉換
原因消滅→得聲請撤銷宣告
程度不足或改善→可改輔助宣告|§14
法律行為效力
完全行為能力
本人原則可獨立作成有效法律行為
仍須符合其他成立、生效要件
無行為能力
本人意思表示無效|§75
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76
限制行為能力
事前有允許|§77
原則有效
免允許情形|§77但書
純獲法律利益、日常生活必需
沒允許:單獨行為|§78
無效
沒允許:契約|§79
效力未定;承認後始生效
無意思能力
無意識、精神錯亂中表意無效|§75後段
與年齡、宣告不必然相同
能力分類
依年齡
未滿7歲
無行為能力|§13Ⅰ
滿7歲至未滿18歲
限制行為能力|§13Ⅱ
滿18歲
成年;原則完全行為能力|§12
依法院宣告
監護宣告
受宣告後無行為能力|§15
輔助宣告
仍有行為能力;特定行為需同意
判斷基準
以法律行為當時的狀態判斷
講義舊法20歲成年已修為1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