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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與溝通障礙的定義、分類與鑑定基準 - Coggle Diagram
語言與溝通障礙的定義、分類與鑑定基準
二、語言與溝通障礙的分類
病因性分類 (共病性)
中樞神經功能損傷,如:學障
情障,如:自閉
感官缺陷,如:聽覺障礙
認知功能損傷,如:智能障礙
運動功能障礙,如:腦麻
障礙程度分類
中度
輕度
重度
描述性分類
如美國聽語學會的分類
其他分類
時間點:先天性或獲得性
一、語言與溝通障礙的定義
語言溝通障礙之定義
國外:溝通障礙或「口語或語言障礙」
美國聽語學會
溝通障礙的一種
口語障礙
語暢異常
嗓音異常
構音異常
語言障礙
語言內容
語言使用
語言形式
美國《身心障礙者教育法》
為溝通障礙,包括口吃、構音障礙、語言障礙或嗓音異常,並對兒童教育表現產生不利影響
國內《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6條
語言障礙,指言語或語言符號處理能力較同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導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基本概念
語言:一群人共同使用的符號系統,也是個體進行溝通的工具
語音
語法
語意
語用
言語(speech):人藉由神經肌肉運動來說話或口語表達的行為
溝通:個體之間彼此交換訊息、想法或需求的歷程,包含了表達與接受
溝通、語言與言語的關聯
口吃學生,語言能力正常,但言語(speech)的流暢度有問題
北鼻或幼兒會模仿成人語音,但其語意可能無法讓別人理解
腦性麻痺學生:語言、言語同時有問題
三、鑑定基準
鑑定基準:《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6條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