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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類型與要件, 形成權行使 - Coggle Diagram
法律行為的類型與要件
法律行為之分類
要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要因行為:原因與行為相結合,原因影響效力,如債權行為
無因行為:法律行為與原因相剝離,如物權行為無因性
要式行為、不要式行為與要物行為
要式行為:身分行為較多須書面或登記,財產行為少見
不要式行為:財產上契約原則上採之
要物行為:須交付物始能成立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使一方或雙方負擔給付義務之債權行為
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
動產物權:非交付不生效力761
不動產物權:非登記不生效力758
準物權行為
以專利權、著作權或債權為處分客體
債權物權化
如土地預告登記、買賣不破租賃
無權處分行為
效力未定
§115: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
§118-1:權利人不予承認,不生效力
無處分權人取得權利
單獨行為、雙方行為與共同行為
單獨行為:單方意思表示即成立,如終止租約
雙方行為:對立意思表示合致之契約
共同行為:多數人為達目的目的之行為,如法人成立
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當事人
標的
意思表示
特別成立要件
要式性:須依特定方式訂立
要物性:須交付特定物始能成立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
國家基於公益劃定之最低標準
一般生效要件
當事人能力:具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75、§79)
標的妥當性: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71、§72)
意思表示健全:無錯誤、詐欺或脅迫等瑕疵(§88、§92)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發生私法上效果之行為
形成權行使
撤銷權:意思表示瑕疵(88、92)
解除權:債務不履行(§254、§359)
終止權:契約持續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