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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租客甲, 租客甲, 甲 (乙, 發票人), 甲 (乙, 發票人), 租賃6萬元, 租賃1萬元/月,共租6個月, 轉讓給丙,在租屋處安裝冷氣…
票據法
租客甲
房東乙
受款人
丙
發票人
租客甲
房東乙
丙
丁
執票人
受款人
發票人
丁應受保障
① 向甲主張付款請求權§29
② 向乙、丙主張背書人責任—擔保付款—追索權 §39準用§29
甲
乙
丙
手機行
對丙的保護不受限制行為能力人影響
17歲 受款人
發票人
甲
乙
丙
手機行
對丙的保護不受限制行為能力人影響
17歲 受款人
保證人丁
發票人
租賃6萬元
票據上寫60萬元
§7:「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票據權利
60萬
原因行為權利
租賃契約
租賃1萬元/月,共租6個月
票據上寫6萬元
租屋處漏水,甲想要終止租約
甲需單獨就租賃關係請求乙
不影響丁
轉讓給丙,在租屋處安裝冷氣
買賣
轉讓給丁,購買機車
買賣
轉讓給丙,丙與甲間並無租賃關係
買賣
§8 :「票據上雖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
力人之簽名,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
簽發票據6萬元
轉讓票據
請求償還債務
§61 II:「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