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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 Coggle Diagram
行政法
權限轉移與管轄變動
2、委任
有隸屬(同一公法人)
受委任機關
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
同一公法人內(例如都是國家或都是同一個地方自治團體),有上下隸屬關係的行政機關間,上級機關依法規將其法定權限之一部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
3、委辦
無隸屬(不同公法人)
受委辦機關
受委辦之直接上級
地方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交辦的非屬該地方自治團體本身的事務
4、委託行使公權力
無隸屬
受託之團體或個人
原委託機關
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私人)來執行
1、委託
無隸屬關係
原委託機關
原委託或其直接上級
同一公法人內,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間,因業務需要,依法規將其法定權限之一部分,交由另一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
關係
行政處分名義
訴願管轄
國賠法
公共設施 ➞
公務需要
或
供公眾使用
的各種設施 + 已建造完成並開始供公眾或公務使用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 委託管理之團體、個人有欠缺
➞ 國家負損賠責任
:red_flag:開放山域、水域已為適當警告,人民仍從事危險活動
➞ 國家不負損賠責任
:red_flag:開放山域、水域內自然公物設施已為適當警告,人民仍從事危險活動
➞ 國家得減輕或免除損賠責任
公物
不融通性(原則)、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
不得為公用徵收標的、不適用時效取得
直接供公共目的或行政目的使用,並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支配下的有體物
公務(行政)用物
消防車、公家辦公廳舍
公營造物
公立醫院、圖書館
公共用物
道路、橋梁、公園、河川
賠償請求
知有2年、發生逾5年
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求償 ➞ 2年
賠償範圍
所受損失 + 所失利益
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
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例外
賠償義務機關
1、公務員所屬機關
2、公共設施管理或設置機關
公務員
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時,賠償義務機關有求償權
賠償程序
書面協議先行
得為執行名義
1、拒絕賠償
2、提出請求逾30日不開始協議
3、逾60日協議不成立
:red_flag: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請求後,應於30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
行政契約
1、和解契約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2、雙務契約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
無效情形
1、ㄨㄟ
獨立機關之訴願管轄
:red_flag:1、公平會 ➞ 直接提行政訴訟
2、通傳會 ➞ 向行政院訴願
3、中選會 ➞ 向行政院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