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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學生輔導與管教相關內涵 - Coggle Diagram
第三節 學生輔導與管教相關內涵
輔導管教的目的、層次、範圍及方法
目的
消極目的
管教活動是在避免破壞秩序或不當行為的發生。
管教活動是要有效處理學生的問題行為
積極目的
能塑造有利的教學情境,使各種學習活動順利展開
要能養成學生守法守紀的良好習慣
要能適時鼓勵學生的優良表現,以激勵學生表現更多的優良行為
層次
懲戒說
感化說
報復說
範圍
從時間及地點而言,學生在學校上課時間的行為,以及學校舉辦之各種活動中的行為,如校外參觀、旅遊活動等
學校周圍地區與學校通學路段(通常以學區內通往學校道路為限),在上下學及前後時段,尤其在上課時間仍是學校監督範圍。
以是否影響學校教育為準據,原則上學生的行為對現在學校生活有重大障礙或影響時,始為懲戒對象,但仍需視具體個案而定
方法
尊重學生的人權與隱私權
符合正當、合理、必要、法益權衡原則
合乎教育專業性
管教合乎教育原則
管教出於善意
管教方式能採多樣化
懲罰的反面規準:無據、無效、無益、無須
體罰的種類與法律責任
種類
維持特定姿勢
激烈運動
鞭打
過度從事特定行為
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方面
《民法》第184條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方面
暴力公然侮辱罪
毀損器物罪
普通傷害致死或至重傷罪
過失傷害或致重罪
普通傷害罪
不純粹瀆職罪
行政責任方面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加暴於人」
《教師法》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