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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L1:我不要成為拖累家人的人, 正義原則 - Coggle Diagram
PBL1:我不要成為拖累家人的人
乳癌第二期(巧伶)
可能致病因子
遺傳、家族史(主要)
一等親(母親、姊妹、女兒)有乳癌病史
賀爾蒙、升殖
從未哺乳或生育過的婦女
大於35歲的初產婦
初經較早(11歲之前)、停經較晚(35歲之後)
長期使用過量女性荷爾蒙製劑
生活型態
運動不足、過度肥胖
慢性承受心理壓力
過去醫療史
曾罹患乳癌
曾罹患非典型細胞變化的良性乳房疾病
治療
手術治療(主要)
視腫瘤大小及病灶部位
全切除
乳房重建
部分切除
放射治療
術後放療
鞏固療效、減少復發風險
賀爾蒙治療
術後傷口復原或化療完全結束後
停經前
Tamoxifen能有效阻斷荷爾蒙受體
停經後
芳香環酶抑制劑(Letrozole、Anastrozole、Exemestane)可阻斷周邊組織產生雌激素
化學治療
術前輔助性化療
抑制、滅殺癌細胞,減少手術範圍
術後輔助性化療
消滅殘留之癌細胞、預防擴散
預後
依據衛生福利部死因統計及國民健康署癌症登記資料顯示,女性乳癌標準化發生率及死亡率分別為91.2及13.2(每十萬人口),其中乳癌第二期之五年存活率為90.9%
心理影響
焦慮、擔心、害怕、憂鬱
對死亡的恐懼
對未來的不確定感
身體意象改變
對親密關係的影響
對病程進展及治療感到無助
廖女士最近怪怪的,一臉憂愁不愛說話,不願說自己發生什麼事情,於是廖先生及女兒來詢問護理人員廖女士的狀況(筱彤)
行善原則
不傷害原則
自主原則
正義原則
平等性
必要性
廖女士自行諮商,並表示不希望家人擔心,
女兒也要訂婚了,所以不想告訴家人(乙綺)
自主原則
1.自己的身體狀況有「知情」與
「決定是否告知他人(保密權)」的權利
2.廖女士明確表達「不想讓家人知道、不想成為拖累」,
這反映了她基於母愛與對家庭的擔心與焦慮做出的選擇
3.醫療人員的義務:醫療團隊應在充分提供病情說明(解釋乳癌第二期的治癒率、基因檢測的必要性)的前提下,尊重其意願,不應私下擅自通知家屬。但同時,醫療人員也應扮演引導角色,協助廖女士釐清隱瞞背後隱含的焦慮,並鼓勵(而非強迫)
她在適當時機、以能負荷的方式與家人溝通。
行善原則
轉介心理諮商師、個案管理師或病友團體,
在不違背病人意願(不直接告知家屬)的前提下,
為她建立安全的心理支持網,
減輕其「怕成為拖累」的罪惡感,
協助她理解乳癌第二期的高存活率與基因檢測對精準醫療的幫助,
進而提升其對治療的信心與生活品質。
不傷害原則
告知(家屬/女兒)
心理:可能打破廖女士的心理防禦,
使其感到自主權被剝奪,信任感受損,
甚至因增加家人的焦慮而加重其
拖累家人的罪惡感與心理壓力。
社會/家庭干擾:正逢女兒即將訂婚的敏感時期,過早或突然地告知可能嚴重影響喜事的氣氛,
對女兒及整體家庭造成情緒衝擊與混亂。
不告知(遵從病人意願,隱瞞家屬)
醫療與安全隱患:若缺乏家屬(特別是同住配偶或子女)的陪伴與支持,廖女士獨自面對癌症確診、後續基因檢測決策及可能的
手術與治療,可能因孤立無援而承受到更大的壓力和風險。
照護品質受損:乳癌治療(如手術、化放療或標靶/基因檢測決策)更需要家屬在生活起居、經濟及決策上的幫忙和照顧,
隱瞞可能導致病人增加錯失黃金治療時機或缺乏術後照顧時機,
間接造成身體與心理的實質傷害。
醫師建議做基因檢測(稚頤)
目的
評估未來罹癌,降低癌症風險
協助治療及用藥指導
評估遺傳性乳癌風險
分類
BRCA1
BRCA2
正義原則
資源與資訊的公平取得:廖女士有權利獲得與其他乳癌患者完全相同的醫療資訊(包含基因檢測的適應症、費用、健保給付規範等),不因其特殊的家庭考量而被剝奪醫療選擇權。
家庭成員間的權益平衡:雖然病人有保密權,但若從廣義的家庭健康與支持系統來看,家屬(特別是配偶)在法律與道德上也具備知情與共同面對重大疾病的權利與責任。在維護病人自主與保密權的同時,需兼顧醫療資源的合理運用以及家庭支持系統在長期抗癌過程中的平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