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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 19世紀 - Coggle Diagram
證據法
19世紀
消極事實說
主張消極事實者不負舉證責任
主張積極事實者負責舉證
認為消極事實無法舉證
變態事實說
主張常態事實者不負舉證責任
主張變態事實者負舉證責任
常態、變態 難以判斷??
後皆不採,因無法律安定性,每個法官的判斷基準不同
內在事實說
主張內在事實者不負舉證責任
如:動機、意圖、識別能力
主張外在事實者負舉證責任
但主張善意取得之第三人是否需付舉證責任?
例外事實說
主張原則事實者無須負舉證責任
水往低處流/買賣行為
主張例外事實者負舉證責任
水往高處流/精神喪失
20世紀初
認為消極事實可以舉證
不採消極事實說
如何舉證?
透過間接事實
如:透過世界百科圖鑑舉證世界上無黑色玫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