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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權利救濟 (假設同時受解聘/停聘/不續聘 +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 Coggle Diagram
教師權利救濟
(假設同時受解聘/停聘/不續聘
+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公立
解/停/不續聘部分
解/停/不續聘本身之定性:「學校」之行政契約意思表示
救濟:以學校為被告 確認公法關係存在
教育部之核准?
定性:契約中意思表示之生效要件,非行政處分
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部分
定性:「教育部」之行政處分
救濟:以教育部為被告 提撤銷之訴
私立
解/停/不續聘部分
教育部之核准?
學說:確認契約終止效力之監督措施
過往實務: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102年判字第239)
新進實務:僅係行政監督措施(113年上字423) 不得對之救濟
解/停/不續聘本身之定性?
實務:「學校」之「私法契約意思表示」
救濟:以學校為被告 至「普通法院」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學說:"預告"行政契約意思表示
(援引#462教評會代為行使公權力)
以學校為被告至「行政法院」提確認公法關係存在
(同公立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部分)
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部分
定性:「教育部」之行政處分
救濟:以教育部為被告 提撤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