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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法 (分類) - Coggle Diagram
契約法
分類
典型vs.非典型契約
有名契約
債編各論、保險法、海商法、勞基法...
功能
以任意規定補充約定之不備
以強行規定保障當事人利益
認定
以解釋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及契約目的加以認定
eg. 合建契約
重於雙方合資:合夥
重於工作之完成:承攬
重於以地易屋:互易
無名契約
純粹無名契約
不符合任何有名契約要件
依照契約目的、誠信原則,斟酌交易慣習認定法律關係
eg.
借名登記契約
擔保契約
約定於擔保事項發生或不發生時,一方對他方為一定給付義務
擔保權利人可依立即照付之形式要件行使權利,無庸為實質之舉證
擔保目的之記載僅為目的之宣示,非條件之設定
保全契約
性質:有償之勞務給付契約
依公司之專業執行任務,不受指揮監督
持續一段時間保全防護標的物之安全,為繼續性勞務供給
契約聯立
單純外觀之結合
僅存在同一書面,實為多個有名契約
各自適用有名契約規範,不互相牽連
具一定依存關係之結合
一部分效力依存於另一契約
eg. 向養雞場貸款設置炸雞攤,並約定需向養雞場進貨(消費借貸+買賣)
成立要件依各自要件,但其中一契約不成立、無效、遭撤銷或解除 :arrow_right:牽連之契約同其命運
混合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