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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訴法(許澤天)-強制處分 - Coggle Diagram
五、刑訴法(許澤天)-強制處分
羈押與暫行安置
概說
羈押係對未受有罪判決確定之人的拘禁措施
受押人係為公眾利益蒙受特別犧牲
釋665:應避免成為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嫌疑刑罰
羈押實質要件
犯罪嫌疑重大
§101 I 本文;§101-1 I 本文
D有實施犯罪行為且有實體可罰性與可追訴性之高度可能性
隨羈押時間越長,更應注意嫌疑程度是否減弱或證據已無保全必要
法院在延押、撤押、停押判斷中,應做出更充分之說理
如D有犯罪嫌疑,但無責任能力時,應考慮暫行安置(§121-1)
羈押事由
逃亡或有逃亡之虞(§101 I 一款)
使案情晦暗之危險/湮滅、偽證、變造、勾串(§101 I 二款)
犯特定重罪且有相當理由成立前兩款之一者(§101 I 三款)
預防性羈押(§101-1)
為避免公眾受到具有高危險性犯罪人嚴重侵害的預防措施
比例原則
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或執行者(§101 I 本文)
如不羈押,顯有再犯同一罪行之虞(§101-1 I 本文)
涉犯罪刑較低、懷胎或生產、須保外就醫,又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始能羈押(§101-2、114)
羈押程序
拘捕前置原則
偵查中之羈押
須經合法拘捕,始得羈押
審判中之羈押
無此原則適用,由G職權發動羈押決定
警察處置
未經拘提或逮捕之D,不得解送(§229 III)
已被拘捕之D,除有人別錯誤而即釋放外,應解送P(§229 II、91、92)
檢察官處置
接受已拘捕之D
即時訊問(§93 I)
認有羈押原因與必要者,自拘捕之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93 II)
認有羈押原因,但無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釋放D(§93 II但)
對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之D
即時訊問(§74)
認有羈押原因與必要,得予逮捕、告知事項,24小時內聲請羈押(§228 IV、93 II、III)
認有羈押原因,但無必要,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未聲請羈押者,應即釋放D
24小時
使PC準備羈押資料、釐清犯罪嫌疑、讓辯護人閱卷
法定障礙期間不得訊問(§93-1→158-2 I)
法院審理
即時訊問
到場者
辯方閱卷與證據禁止
證明法則
審理結果
執行程序與辯護權
羈押期間與延長羈押
救濟
暫行安置
拘捕與限制出境
概說
拘提、逮捕為暫時性剝奪人身自由之處分
拘提須事先取得拘票(§77)
逮捕無須令狀
拘捕後應踐行告知§95 I權利事項(§89)
拘提
法定原因
一般拘提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拘提(§75)
C用通知書通知D,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報請P傳喚D仍不到場,始得拘提(§71-1)
D任意同行之情形,依§228 IV處理
逕行拘提(§76)
不經傳喚即予拘提
犯罪嫌疑重大+
無一定住居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
有事實足認湮滅、偽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
拘提程序
開立拘票(§77)
一聯交給D或家屬(§79)
執行完畢後於拘票記載執行處所與時間,並解送(§80、91)
執行當場告知拘提原因及§95 I權利事項(§89 I)
無令狀逮捕
現行犯逮捕
現行犯(§88)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
被追呼為犯罪人
持有凶器、贓物或其他物件
於身體、衣服等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
逮捕後之送交與解送(§92)
C逮捕或接受後,應解送P
無偵查權限之人逮捕後應送交P或C
緊急逮捕(§88-1)
法定原因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
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
限於C犯罪偵查的盤查,如為例行查察或巡邏,不適用
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1年以下、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情況急迫
緊急逮捕後,應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III)
C執行後,應即報請P簽發拘票(II)
通緝逮捕
被告逃亡或藏匿,得通緝(§84)
偵查中,由P總長或P長簽發通緝書(§85)
審判中,由G院長簽發通緝書(§85)
拘提或逕行逮捕(§87)
檢察官逮捕受偵訊之被告(§228 IV)
D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P認有羈押必要,得予逮捕
限制出境、出海
ch.8-1(§93-2以下)
獨立之強制處分
非替代羈押之限制住居之方法(§116)
但得作為替代羈押之手段(§93-6)
要件(§93-2)
D犯罪嫌疑重大
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無一定住居所
必要時
非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
限制書
最遲應於限制後6個月內通知
限制期間
偵查中
不得逾8月
有必要時得延長
第一次不得逾4月
第二次不得逾2月
審判中
不得逾8月
得延長
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下,累計不得逾5年
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
其他對基本權干預之措施
搜索
扣押
通訊監察
科技偵查
概說
用語與功能
傳統稱為強制處分,但稱為刑事訴訟上之基本權干預,更為妥適
功能
發現真實的調查
保全證據
確保程序進行
確保判決執行
預防犯罪
加強辯護人在羈押審查程序的閱卷權(§33-1 I)
決定機關
法官保留原則
由法官決定強制處分權的發動,其他機關只能聲請
事前審查
事後審查與救濟
如檢警發動拘捕搜索後,應於3日內陳報法院(§131、137)
法院所為之裁定,得提出抗告(§403、404)
法官、檢察官所為之裁定,得提出準抗告(§416)
司法警察所為之干預,得類推適用準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