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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參與及權益保障, 基本工資vs最低工資 - Coggle Diagram
勞動參與及權益保障
為何勞動參與可促成社會發展與經濟永續?
市場勞動與家務勞動
勞動概念
用體力和心思,做出有形的產出以及無形的產出。勞動的付出讓人類可以生活,也對社會做出貢獻
勞動的類別
依有無報酬分為市場及家務
市場
指人們用勞動交換工資或報酬(有酬勞動)。對生產者來說,勞動是一種生產投入
家務
維持生活養育下一代,它不能領薪水(無酬勞動)。發生在私領域,使家庭成員獲得照顧,是人類社會得以存續的關鍵
市場及家務的差異
主要差異是勞動內容不同,跟勞動後是否會得到報酬 是否與經濟生產活動有直接關係
家務雖然與經濟生產活動無直接關係,但其具有重要影響,是提供市場勞動的來源
市場與家務的貢獻
市場勞動用勞動參與率高低來衡量
他反映出人們參與市場的狀況,又勞動力直接影響經濟活動
指勞動力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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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以上包含勞動力以及非勞動力。非勞動力是指因就業 料理家務 高齡 身心障礙及怯志工作者,而未找到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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怯志工作者:有工作意願,但無求職行動,ex:因屢次失敗,所以放棄、反正找不到索性放棄
市場勞動的貢獻
經濟能永續,與勞動人口多寡 資本累積 技術是否持續進步有關。市場勞動參與提升,代表生產投入增加。勞動力充足,將提升經濟發展
參與率低,市場勞動投入少,人力資源短少或未充分利用,將導致經濟成長緩慢或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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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勞動的貢獻
屬於非勞動力,無法從參與率上顯示其對經濟發展的貢獻。它與經濟生產沒直接關係,無法數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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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又稱「再生產勞動」,是讓生產活動得以持續進行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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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
我國勞動參與率將持續下降,市場勞動簡上將造成家庭經濟支援的短缺,使再生產勞動無法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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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如何透過法律保障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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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的內涵
個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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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
勞工必須團結,以工會的名義與資方談判或罷工(法律規定,只能藉由工會,不能單一個人去)
集體權益
«工會法»
團結權
勞工組織工會的權益,公會是社團法人,據權利主體的地位
«團體協約法»
團體協商權
指工會成立後,公會與雇主或雇主團隊協商關於工資 工時等工作條件
依法,兩者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他方提出的協商請求權
能修正契約自由的弊病,具強制力,提供符合契約正義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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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團體爭議權
此法有規定,若雙方經調解 仲裁程序,仍無法達成共識,勞方可採取罷工或妨礙事業正常運作(可個人也可團體)
造成的影響,包括期間勞工無薪資收入 資方生產線停擺所產生損失,亦影響社會大眾
小結
工會是協商權與爭議權的基礎,協商權是三種權利的核心,協商權需要爭議權作為後盾
其他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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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強化調解機制 設置勞動專業法庭 調整訴訟費用 勞動訴訟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大幅降低勞工訴訟成本
基本工資vs最低工資
基本
指勞工於一般時間所應得的薪資,不包含平日延長工時與假日加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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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
雖我國勞工工資最低標準之保障以基本工資名之,但實際上與世界各國所定「最低工資」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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