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三、刑訴法(許澤天)訴訟客體 - Coggle Diagram
三、刑訴法(許澤天)訴訟客體
訴訟條件
概說
本法所定訴訟條件
源自憲法的要求
欠缺訴訟條件之處理
犯罪事實作為訴訟標的
概說
訴訟標的/案件
主觀要素
被起訴之人
§266
起訴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客觀要素
受起訴之犯罪事實
範圍
264 II 二款
含時間、地點、態樣及其他可資特定之方法描述犯罪事實
引用之罪名
係對事實之法律評價
法院不受拘束,得變更起訴法條(§300)
依§300變更者,需行告知義務(§95 I 一款)
§267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效力及於全部
§268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判斷實益
法院是否違反不告不理之控訴原則
漏未判決/訴外裁判
§379 十二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法院是否違反對同一訴訟標的之再行審理之一事不再理原則
犯罪事實已經判決確定
後審理之法院諭知免訴判決(§302 一款)
犯罪事實未經判決確定
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303 二、七款)
國內傳統思考模式
單一性
犯罪事實在實體法上成立一罪或想像競合關係,即為不可分之訴訟標的
審判權不可分
單一案件於審判上無從分割,審判權亦為單一
管轄權不可分
法院對犯罪事實之一部有管轄權者,對他部亦有管轄權
可能有競合管轄(§8)問題
起訴不可分
§267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效力及於全部
起訴書所載者為顯在性事實
未記載者為潛在性事實
是否不可分,視法院審理結果
顯在事實與潛在事實均有罪,且成立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
若顯在事實為無罪、免訴、不受理,僅得就顯在事實判決
否則有訴外裁判之違法(§379十二款)
審判不可分
法院審判範圍=起訴範圍
否則有訴外裁判之違法(§379十二款)
單一性判斷主體為法院
自訴案件之起訴與審判,準用公訴程序(§343準用§267),同適用起訴、審判不可分
上訴不可分
§348II
對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上訴,上訴效力及於他部
既判力不可分
單一案件一部判決有罪確定者,判決效力及於全部
就他部提起公訴者,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302一款)
不起訴效力不可分?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不能對同一犯罪事實再行起訴(§260 I)
單一案件之一部遭不起訴處分,效力是否及於他部?
通說認偵查無不可分效力,且就他部起訴時,起訴效力及於原不起訴之部分,導致不起訴處分無效
同一性
與單一性的區別
起訴效力及審判範圍,取決於案件是否為單一
起訴範圍與審判範圍是否一致,取決於案件是否同一
尤其數訴之訴訟繫屬先後不同、是否經起訴、是否曾經判決確定
標準
事實上同一
基本事實關係同一說(舊說)
社會事實關係是否相同為準
如為相同,則犯罪日時、場所、方法、被害物體、行為人數、犯罪型態或被害法益不同,亦不影響社會事實關係同一
訴之目的
及
侵害性行為之內容
(新說)
以控訴者請求確定其有侵害性的社會事實關係為準
犯罪之人、事、時、地、物、侵害法益是否同一
實務否認有同一性者
搶奪事實變強制猥褻
侵占事實變行賄事實
盜賣事實變買受事實
走私事實變竊盜事實
詐欺事實變行賄事實
實務肯認有同一性者
教唆殺人事實變殺人正犯或從犯事實
販賣毒品變幫助施用毒品事實
竊盜事實變侵占遺失物事實
販賣毒品變轉讓毒品事實
業務侵占變詐欺取財事實
業務侵占事實變背信事實
法律上同一
由起訴或判決效力所及之潛在事實判斷
即法院認案件是否具有單一性
案件與訴及判的個數
傳統見解
原則
數犯罪事實 or 數被告 = 數個案件 = 數個訴 = 數個判決
犯罪事實單一、被告單一 = 一個案件 = 一個訴 = 一個判決
例外
一個案件重複起訴 = 數訴 = 數判
一訴未判決確定,則他訴為不受理判決(§303二款)
一訴已判決確定,則他訴為免訴判決(§302一款)
審理
數訴中有一訴未判決 = 漏判 = 向原審請求補判
一訴中有一部案件未判決 = 漏未判決 = 上訴
有數案,僅就其中一案起訴,只能審理經起訴之案件,否則訴外裁判(§379十二款)
檢討意見
案例群組分析
基本思考
對於訴訟法的犯罪事實如何定義
德國採混合事實與規範的犯罪事實概念
考量犯罪時間、地點與行為客體、侵害方向、不法內涵、所實現罪名之相容性
類似我國之訴之目的與侵害行為之內容是否同一之說
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及適用法律有關事項之記載
如存在「無礙於辨別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之明顯缺漏
法院得予究明及更正補充,據以認定犯罪事實
只有得以辨別出檢察官明確追訴意願之事實,始為經起訴之犯罪事實
想像競合
實質競合
擇一犯罪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