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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類, 防治類, 性騷擾, 防治類, 防治類跟騷, 人口販運, 防治類, 性騷擾 - Coggle Diagram
防治類
防治類
【性影像】
【被害人】
【兒童、少年】
【社工】到場
【兒童、障礙】
【家防官】評估
必要時
【專業人士】在場
【成年人】
有意願+同意書
【轉介單】傳真
【社政】
【性影像申訴】
【兒少性影像】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成人性影像】
【私ME成人遭散布性私密影像申訴服務網】
【兒少性剝削】
【平台業者】
保留資料【180日】
【緊急查尋】
【情形】
1-【重病】
2-【自殺】
3-【誘拐脅迫】
4-【未滿7歲】
家屬擅帶離除外
5-【7歲以上未滿12歲】
+【身心障礙】
家屬擅帶離除外
6-【其他重大急迫】
【戶役政】
【督導】
【單位主管】
【每星期】
【每半年】備份
加密保存【5年】
【督導人員】
【定期】【不定期】線上檢核
性騷擾
【警察機關調查】
A【行為人不明】
B行為人【無】所屬】+【非】主官管
C【無法14日內查明調查單位】
D【性騷25條告訴案件】
【系統取號】
【被害人親屬關係行為人】
【未滿18歲行為人】
【被害人】
【主管機關】
性平【工作法】
地方政府【勞動局處】
性平【教育法】
地方政府【教育局處】
或
【學校所屬主管機關】
【申訴】
【有】
【分局婦幼】
函
或
【所屬學校】
【所屬主管機關】
副知
【當事人】
【無】
【分局婦幼】
函
【所屬主管機關】
副知
【當事人】
防治類
【性侵採證】
超過【7日】
不開證物盒
陌生人+再犯之虞
加註【緊急】
右下角【粉紅】貼紙
【犯嫌到案】
採唾液檢體製作FTA卡
【15日內】
【刑事局】
【收受鑑定書證物】
【5工作日】
公函送院檢機關
【證物處理】
【無法聯繫或未報案】
依【未成案性侵案件證物處理流程】
【其餘】
【證物袋】
【陰乾常溫】
【胚胎組織】
【24H】送驗
【4度C冷藏】
至遲【15日】送驗
【負20度C冰凍】
【婦幼隊】
【15日內】
證物採驗紀錄表+冰桶
【刑事局】
【藥物】
逾【96H】
無法採樣
【4度C冷藏】
至遲【15日內】婦幼隊
+血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冰桶
【專責鑑定醫院】
台北榮總
高雄醫大
【失蹤人口】
【逕行】徹尋
【出境2年+戶籍國外】
未滿2年+設籍在台 :question:
委婉告知
堅持報案仍受理
經【警察局】
函【外交部】【陸委會】或【移民署】協尋
【通緝】【入監】【羈押】
【死亡】【確認出境】
警勤區查訪
【7日內】
【每3月】1次
【滿3年】【1年1次】
【家暴成員】
現【曾】
【配偶】
【直血】
【四】
【旁系血親】
【血親之配偶】
【配偶】
【四血】
【四血之配偶】
防治類跟騷
:<3:【書面告誡】
【程序】
【分局婦幼】審查
【副分局長以上】核定
【急迫】
【婦幼單位主管】
【立即】書面告誡
行為人在場 :question:
通知【婦幼單位】
【立即】書面告誡
行為人違反 :question:
聲請保護令
【急迫時】
依職權聲請保護令
不受書面告誡先行限制
【送達】
【原則】
【員警】送達
【急迫】
【得】電話或其他
+錄音錄影或截圖
上傳【署】婦幼管理系統
【刑案】
移函送
【次月5日前】
【羈押或替代處分】
接獲
【翌日7日內】
【刑案偵審結果】
接獲
【翌日5日內】
【書面告誡或保護令執行】
執行之日
【7日內】
完成受理
【3日內】卷送防治組
+偵查隊
【同時】報告家防官
人口販運
【鑑別被害人】
鑑別【前】
【權益告知書】
鑑別【後】
【鑑別通知書】
有疑慮或未能及時完成
暫列【疑似】被害人
至遲【受理】或【查獲】
【30日內】完成
【基於剝削或故意】
:red_flag:【未滿18歲】
【不須】符合不法手段
【不法手段】
強暴脅迫恐嚇拘禁
故意隱瞞重要資訊
不當債務約束
扣留重要文件
利用他人不能、不知、難求助
【不法作為】
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媒介、容留
使他人從事對價性交、猥褻
使他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強迫勞動
【非】被害人
【入出國移民法】
違反
【移民機關】
未違反
請示【檢】
防治類
【他轄性侵害】
【執行階段】
【社工減述作業】
【未滿18歲】
【心智障礙】
【被害人申請】
【受理地】
【24H】輸入通報表
通報【性侵防治中心】
完成被害人筆錄
填【調查表】
家防官【3工作日內】輸入性侵系統
【發生地】
【72H內】填刑紀表
完成加害人筆錄
填【調查表】
家防官【3工作日內】輸入性侵系統
【重大性侵】發生破獲
【1H內】
【雲端治安管制系統】通報
【婦幼隊】審核
轉刑事局【偵防中心】
+【刑大】
【注意事項】
遇爭議
【共同警察上級機關】指定
【證物送驗】
【發生地警察機關】送驗
【分局】收受證物
【5工作日內】
函送院檢機關
副知
【防治組】
【婦幼隊】
【無依兒童少年】
【採樣建檔】
協尋【2月】未果
【婦幼隊】函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出生登記】
或
【戶籍登記】
【鑑識中心】
指紋、DNA採樣
【台北】【新北】【台中】【台南】【高雄】
【刑事局】
一案2000元
主管機關編預算
【4月】【10月】繳納
協尋【6月】未果
【婦幼隊】函主管機關
出養、安置
完全無法知悉父母
【得】縮短至【4月】
性騷擾
:check:【管轄機關】
【簡訊或網站】
偶發事件
【得】
【被害人現住地】警察機關
或
【被害人戶籍地】警察機關
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
【調查報告、建議書】
調查完竣【7日內】
完成輸入
移
【事件發生地社政機關】
【國內交通工具】
【抵達地警察機關】受理
移轉【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結果處置】
【14日內】查明
a【有】所屬
移送【所屬】
副知
【當事人】
【婦幼隊】
【社政機關】
b【最高負責人】
移送【社政機關】
副知
【當事人】
【婦幼隊】
c【非上述】
性騷擾§Ⅴ14【不予受理】
【無】
【警察機關】逕為調查
移【行政機關】
副知【婦幼隊】
【2月內】完成
必要時,得延長【1月】
【有】
移送【社政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