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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 Coggle Diagram
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
妨害安寧秩序
3日,3萬
§63 殺鳴破擲,謠蒙暴禁
§64 任意聚眾、轉售圖利、糾纏強覽、故意訛索、組織不良
3日,1萬8
§65 黑夜航行、非病死、類似真槍、燃料堆置(魷魚遊戲)
§66 迷幻冒用(迷迷帽帽)
3日,1萬2
§67 禁足明知、拒絕陳述、誣告、偽證、藏匿人犯(對抗警察) ; 配偶,5血3姻
§68 屋旁焚火、藉端滋擾、強賣強賣
§69 超額收費阻礙通行、不補票補價
§70 畜養危險動物嚇人
6000
§74 深夜遊蕩、躲在奇怪地方、收僱不明、路旁燃燒未經警察同意、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未報路線、停屍不殮停厝不葬抬棺抬屍滋擾
§75 交通號誌
§73 公共場所口角紛爭、自營地界有洞、災變圍觀、汙損宗場
§71 明禁進入
1萬
§72 酗酒喧鬧、噪音深嘩、警笛警號
1萬5
§77 公共遊樂場所 縱容兒少深夜聚集 不報警
§78 紙幣(印造散賣)
3000+申誡
§79 任意叫賣、晾掛衣服、虐待動物
3萬
§76 來歷不明物品 槍彈 不報告警察
妨害善良風俗
3萬
§80 從事、意圖性交
3日,3萬
§81 媒合
9000
§84 職業賭場賭博
6000
§83 偷窺、裸體、猥褻別人
3日,1萬2
§82 乞討叫化、播放淫詞穢劇
妨害公務
拘留,1萬2
§85 不當言行未達強暴、聚眾喧嘩、故意謊報災害、無故打電話
3000申誡
§86 喧嘩兜售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1萬8
§87 加暴行於人、互相鬥毆、意圖鬥毆而聚眾
3000
§88 釋放別人動物 船、開別人車船
§90+申誡 塗鴉弄髒別人招牌、交通工具、房子
3萬 申誡
§89 催眠術藥物、跟追他人
1500+申誡
§91 弄髒別人衣服、踐踏別人草皮 放動物進去、在別人土地釣魚、蓄牧、取水、挖土
§91-1
性交易專區
自治條例
商業區
定期檢查
總則
總則
法則
罪刑法定§2
從輕從新§3
屬地原則§4
處罰要式
書面為之§6
俱連本數§5
責任
不罰
未滿14歲§8
管教、收容
心神喪失人§8
監護、治療
依法令之行為§11
正當防衛§12
緊急避難§13
不可抗力§14
得減輕其刑
14歲以上未滿18 §9
管教
滿70歲 §9
精神耗弱 §9
未滿7歲及有聽覺且語言障礙者 §9
監護、治療
幫助犯 §17
其他
轉嫁罰 §10
未滿18歲、心神喪失、精神耗弱
法代或監護人疏於管教或監護
罰鍰
申誡
教唆 §16
依其教唆之罪罰之
共同違序 §15
分別處罰
併罰負責人 §18
特種工商業代表
受僱人
其他從業人員
得處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18-1
負責人
代表人
受僱人
其他從業人員
不論出於故意過失§
過失不罰拘留
處罰種類 §19
勒令歇業
警察機關逾確定後,以執行通知單命其餘通知送達
翌日起
停止營業
1~20日
罰鍰
300~30000;加重不得逾60000
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 §20
分期 辦56
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
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警察機關5日內准駁
15日一期,平均2-6期繳納
加重或減輕1/2
罰緩不滿300,零數不算
拘留
1-3日;加重不得逾5日
加重減輕1/2
拘留不滿一日,易處申誡或免除之
沒入
併宣告沒入
查禁物
不問是何人者皆為沒入
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以行為人的為限
單獨宣告沒入
免除其他處罰
行為人逃逸
查禁物
申誡
被處罰人在場
言詞
不在場
將處分書或裁定書送達
處罰規定
數行為 §24.1
原則-分別處罰
例外-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 §24.1
以一行為論
得加重其處罰
一行為 §24.2
發生二以上結果 §24.2
從一重處罰
違反同條款 §24.2
從重處罰
3月內再有違反 §26
得加重處罰
自首 §27
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審酌量罰輕重 §28
情節可憫恕 §29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時效
追究時效 §31
2月,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移送法院
執行時效 §32
停止營業、沒入、申誡
裁處確定起3月未執行
免得執行
罰鍰
裁處確定起3月未移送行政執行
免於移送
勒令歇業、拘留
裁處確定6月未執行
免予執行
處罰程序
管轄
行為地行為人住居所 §33
船籍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行為後停泊地 §34
警察局 分局/地大:授權警察所、分駐所/
專業警察機關(保二、鐵路、國道、航空、港務):內政部授權 §35
簡易庭、普通庭 §36
刑法/少年移送檢察官/少年法庭 §38
調查
警察開始調查:警舉他首 §39
證據/沒入=>保管 §40
通知到場 §41
現行違法:即時制止,逕行通知到場;不服,強制到場 §42
無逃亡之虞,通知到場(同 §41)
裁處
警察逕行裁處 §43
除有調查必要,應即作成處分書
專處/選處罰鍰、申誡
單獨宣告沒入
並宣告沒入
免除處罰
不服,5日內經警察機關聲明異議
情節輕微 §44
得不經訊問逕行處罰
1500罰鍰或申誡為限
簡易庭處罰 §45
§43以外之處罰
不服,5日內經簡易庭向普通庭抗告 §46
逕行裁處 §48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執行
警察機關 §50
罰鍰逾期:移送行政執行(行政執行分署)
裁處確定後執行 §51
拘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強制到場 §52
拘留所執行 §53
即時執行,24小時為1日 §54
期滿釋放;8時經本人同意
救濟
警察機關
處罰人 §55
5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只能撤回不得捨棄 §61 62
書面向受理機關為之§61
警察機關 §56
認為無理由,3日內附意見書移交簡易庭
簡易庭 §57
裁定駁回
不合程式、異議權已喪失
但得先補正
無理由
撤銷
異議有理由
不得抗告
簡易庭抗告
§58
警察機關
受裁定人
向普通庭抗告,但對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五日內向簡易庭提出 §59
抗告得捨棄、撤回 § 60 61 62
得捨棄抗告,書狀為之 §60
得撤回抗告,裁定前書面為之 §61
捨棄撤回抗告:喪失抗告權 §62
相關規定§93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行政院會同司法院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行政院
拒絕請求接見
形跡可疑
非辦公時間
一天已接見2次
禁止接見
同時3人要見
3歲小孩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行政院
上級機關定價額
每3月處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