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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112.3.30,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112.3.30 - Coggle Diagram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112.3.30
【查訪期間】
或
假釋出獄後【3年內】
【刑執行完畢】
【查訪次數】
每個月1次
必要時得增加
【戶籍地警察機關】
【動態通報】
【不在戶籍地】
查明所在
通報所在地的警察機關
【行方不明】
通報【警察局】協尋
發現【行方不明】【治安人口】
通報戶籍地警察機關
【查訪項目】
【對象】
【工作】
【交往】
【生活情形】
【其他】
有助維護治安+防制再犯
【查訪時地及方式】
【適當】時間地點
【家戶訪查】或【其他】
訂定依據
警職法§15 Ⅲ
辦法訂定
【內政部】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112.3.30
【燒殺擄掠淫】
殺人
放火
擄人勒贖
恐嚇取財
妨害性自主
【強搶偷騙自由】
強盜
搶奪
竊盜
詐欺
妨害自由
【1槍2毒3幫派】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red_cross:吸食沒有 :red_cro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