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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公A2.人民移動的限制, 托雷庇護案 - Coggle Diagram
國公A2.人民移動的限制
B1.國家的接受、排除與驅逐出境的權限相對於個人的入境、拘留與出境之需求
C1.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徒和居住。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 C2.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及第13條
遷徙及居住自由
合法居留之外國人,非經依法判定,不得驅逐出境
• C3.國際習慣法
國家有權限制外國人進入其領域
實務受條約、國內法、睦誼等限制
國家會驅逐違反法律的外國人
B3.引渡
C1.定義
一國依據另一國的請求,把經過合理起訴或判決的犯罪被告,正式移交給請求國
並無強制國家必須進行此合作
需依據雙方簽署的引渡條約或協議
C2.原則
• D1. 雙重犯罪原則
兩國法律都構成犯罪,或依據國際法構成犯罪時,才能引渡
確保不因被請求國不認為是犯罪而受處罰
• D2. 特定犯罪原則
審判被引渡之罪犯時,只能以講求引渡時所主張的罪名為限
• D3. 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
國家沒有義務引渡具該國國籍之罪犯,一個人應該由「自然歸屬的法官」審判,且應保護國民
• D4.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純粹/混合或相對的政治犯罪
(目的要實現刑事正義並降低犯罪)
B2.庇護
定義:對於某一特殊類別的外國人—即難民—容許入境。
難民:有真實理由害怕受到政治、種族或宗教理由的迫害,而逃離自己國家的人民
法源依據:
世界人權宣言第14條
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有庇護以避免迫害
• 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公約第12條及第13條
任何國家都不能違反難民的意願,而將之遣送回他因任何理由而受迫害的國家
• 1967年難民地位公約議定書
• 1967 UN領域庇護宣言第1條(補充)
一國行使主權,對有權援用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四條之人,包括反抗殖民主義之人,給予庇護時,其他各國應予尊重。
強調庇護是人道行為
托雷庇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