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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112.4.19,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112.4.19 - Coggle Diagram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112.4.19
【訂定依據】
【警械使用條例§10-1 Ⅲ】
【調查】
【啟動】
【依職權】
【依申請】
【司法警察機關】
收件【翌日起】【1個月內】
【調查內容】
【人】
【內政部所屬人員】
【司法警察機關所屬人員】
【事件】
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
【得】不調查
【行為終了之日起】【逾10年】
【調查小組】
【委員】
組成
【npa督察室】
【npa教育組】
【專家】
加總總數1/2以上
【律師公會權益人權團體】
加總總數1/2以上
【警佐】
【內政部】聘
【人數】
【13-17】
【幹部】
【召集人】
【內政部次長】
【副召集人】
【警政署副署長】
【其他成員】
【執行秘書】
【刑事局司法科科長】
【幹事】
【3-5人】
【司法科人員】
【任期】
【2年】
期滿得續聘
【無給職】
隨本職進退
出缺補聘至原任期滿
【開會】
【每年】至少【1次】
【主席】(依順序)
【召集人】
【副召集人】
【會議前指定】
【開會】
:star:【全半開】
全體過半出席
【決議】
:star:【出半決】
出席過半同意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112.4.19
對外行文及名義
⭐️【內政部】
【迴避】
【自行迴避】
現或【曾】
【配偶】【4血3姻】
【代理人】【輔佐人】【辯護人】
【申請迴避】
【人】
警械使用者
使用對象
【方式】
【言詞】
【書面】
【不受理】
【小組】報【召集人】核定
情形
【非】屬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事件
資料不全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warning:補正不計入1個月期間
【調查程序】
【得】書面通知到場說明
【列席】
目擊證人
現場處理人
特殊專業人
警械使用所屬機關代表
【調查報告】
載明
啟動原因
事件經過
調查分析
調查結論
主動公開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
【3個月內】 :!!:
必要時
得延長【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