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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112.4.19,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112.4.19 - Coggle Diagram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112.4.19
【訂定依據】
:warning:【警械§11】
舊法112.9.6廢止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補償方式】
【金錢】
【實際所受損失】
:red_flag:增列
第三人可歸責【得】減輕或免除
【種類】
【醫療費】
【不能工作損失】
【喪葬費】
【慰撫金】
【補償額度】
(最高)
:red_flag:增列
【增加補償金額】
報核准
:warning:【補償機關】報【直接上級機關】
【數機關】
:warning:【分別】報核准
【增加上限】
不得逾【1/3】
【身心障礙】
【依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法】
【極中度】
450萬
【重度】
375萬
【中度】
250萬
【輕度】
150萬
【死亡】
600萬
【傷害】
30萬
【財產】
150萬
【補償範圍】
【第三人】
舊:「人」
【第三人】
:green_cross:不包括相對人(犯嫌、行為人) :green_cross:
:green_cross:不包括:執行職務警察人員 :green_cross:
【生命】【身體】【財產】
舊:「受傷死亡財產」
【補償對象】
【第三人】
第三人死亡 :question:
【法定繼承人】
【繼承人】
請求程序
釋明與死者關係
及
有無同順序繼承人
【數】繼承人
一人請求
【及於全體】
【撤回請求】
【應全體同意】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112.4.19
【救濟】
【訴願】【行政訴訟】
不服【處分】
:check:比較【行政執行】
抗告
義務人或行政執行處
準用【民事訴訟法】 :!!:
【10日內】提起
【不服拘提、管收】裁定
§ 10不符格式
§ 11人、理由、時效不符
§ 16逕行核定補償金額
自受理請求逾2個月未逕行核定金額
【行政訴訟】
【協議書爭議】
【請求權時效】
依【警職法§31 Ⅳ】
知【2年】
發生【5年】
【受理請求狀況】
非權責機關
【移送+通知】
不符【格式】
【7日以上】補正
未補正【書面拒絕】
【人】【理由】【時效】不符
得不經協議
【書面拒絕】
【協議】
【數】機關
【得】協議1機關受理
參加協議
【書面通知】
協議成立
:warning:【協議書】
【翌日】【10日內】送達
【逕行核定補償金額】
【核定機關】
【受理補償請求機關】
【情形】
【協議不成立】
自【受理請求之日起】【逾2個月】未成立協議
【假處分】
依據
:warning:【行政訴訟法】
暫時支付
【醫療費】
或
【喪葬費】
【補償經費】
【各級政府】編列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