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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要點110.2.4, 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要點110.2.4 - Coggle Diagram
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要點110.2.4
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要點110.2.4
【權責單位】
【中央】
【各目的事業主管】
【地方】
【直轄市】
【直轄市政府】
【縣市】
【縣市政府】
【主動分工】
【國營或工安】
【經濟部】+地方
【交通建設或事故】
【交通部】+地方
【公害環保】
【環保署】+地方
【勞資勞工】
【勞動部】+地方
【其他】
【事件性質】或【發生地】
【處理階段】
乙【現場階段】
發生立即啟動應變機制
a、成立指揮所
b、加強安全維護
c、主動接見處理
d、加強通報聯繫
e、密切檢警聯繫
f、取締非法
甲【事前階段】
著重聯繫機制、溝通說明
a、成立處理小組
b、建立連繫對口
c、蒐集反映預警情資
d、政策宣導
e、了解問題主動溝通
丙【事後階段】
適時發布新聞、檢討
a、發布新聞
b、召開檢討會議
【數地方政府】
【事件發生地】地方政府主動
得成立【聯合專案小組】
報【上級機關】協助
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