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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履行, §224, 契約定性, 甲得對乙主張§226I, 丙(店員), §226「給付不能」「嗣後不能」,…
債務不履行
可歸責事由
過失責任
具體輕過失
與處理自己事務
重大過失責任
一般人應有之注意
抽象輕過失
善良管理人(超人)
依交易一般通念認為有
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有之注意
故意責任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或預見
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
是意定的,民法沒規定
事變責任
不可抗力責任
非人力所造成之損害
如:天災、戰爭
通常事變責任
盡應盡注意義務,仍發生
§634、§654
義務違反
給付遲延
§231
不完全給付
§227、§227-1
給付不能
§226
指嗣後不能(無論主客觀)
因果關係
受損害
§224
第三人須為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
之所以要負責是基於損益同歸
債務人承擔代理人、使用人所產生之損害
履行輔助人須有故意、過失
可歸責事由
履行輔助人與債務人之注意義務相同
事變責任
關於債之履行
在債之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才需負責
契約定性
約定
法定
甲得對乙主張§226I
義務違反
給付不能O
因為A物滅失
可歸責事由
丙身為乙的履行輔助人有無故意過失?
§224
丙是乙的店員,是履行輔助人
丙發生車禍有過失
是在債之履行過程發生損害
§220:有故意、過失就要負責
乙有故意過失
丙(店員)
(買受人)甲
乙(出賣人)
§226「給付不能」「嗣後不能」
客觀不能:所有人都不能,如:買賣標的是月球
主觀不能:債之關係之相對人無法實現,但第三人可以,如:筆被偷
≠§184「過失」
無過失
A物滅失
發生車禍,丙有過失
§345 A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