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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Coggle Diagram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居民義務
服從和保密義務
維護國家安全義務
特區立法
全國性法律
國旗法
國籍法
國徽法
行使權利時的義務
特殊情況下的全國性法律
澳門基本法與日常生活
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自行制定社會政策
不需要交稅給中央
財政獨立
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組織和會議
澳門特區有自己的護照
澳人治澳
立法機關由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
行政機關由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
政府主要官員由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
公務人員由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
為什麼澳門要有基本法?
確立澳門的高度自治
保障國家主權
維持澳門原有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
確立法律地位
居民權利
人身與自由權
通訊自由
遷徙與出入境
宗教信仰
人身自由
政治與社會權利
社會福利
結社、集會
結社、集會
言論、新聞、出版
平等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經濟與文化權利
選擇職業
教育、學術
婚姻家庭
澳門基本法歷史
起源與背景
1979年,中國與葡萄牙建立外交關係
1987年4月13日,中國與葡萄牙簽署《中葡聯合聲明》,確定澳門將於1999年12月20日移交中國,並實行「一國兩制」政策。
「一國兩制」是鄧小平提出的重要政策,目的是在保持國家主權的基礎上,讓澳門享有高度自治,保持其原有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
澳門基本法的起草
澳門基本法的制定始於1988年,經過多次會議和討論。
1988年至199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由59名成員組成,包括來自中國內地和澳門的代表。
1993年3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3年12月20日:公布並生效。
澳門基本法的實施
1999年12月20日,澳門正式回歸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基本法開始全面實施
澳門基本法成為澳門的最高法律,指導特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運作
澳門特區政府和立法會依據基本法行使權力,確保一國兩制的實現
一國兩制
國家對澳門的主權
負責澳門的外交
負責澳門的軍事
任令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
澳門制定的法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國家對澳門的高度自治
行政管理權
立法權
獨立的司法權
終審權
同憲法的關係
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