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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條例35, 道交條例35 - Coggle Diagram
道交條例35
道交條例35
第4項
酒駕、毒駕拒測
一、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
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
第1項
酒駕、毒駕初犯
吊扣駕照1年至2年
未滿十二歲兒童、肇事致人受傷,吊扣2年至4年
移置保管車輛
重傷或死亡,吊銷,不得再考領
機車:1萬5至9萬
汽車:3萬至12萬
第2項
駕駛營大客車規定
第3項
酒駕、毒駕累犯
駕駛車輛罰鍰最高額
第三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九萬
移置保管車輛
吊銷,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重傷或死亡,吊銷,不得再考領
第6項
第5項
第7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