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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修正草案規定對照表 - Coggle Diagram
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修正草案規定對照表
法律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9條
合理懷疑時,可以對人員進行管束,以防止危害發生
應用情境
駕駛人行車不穩
精神狀態異常
即使未發現毒品
仍可依此法將人管束,保障公共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
規範酒駕、拒測
拒絕接受檢測當場舉發
可禁止駕駛
移置保管車輛
吊扣駕照及車牌
刑法
第185-3(不能安全駕駛罪)
第 1項第3款
駕駛人經檢測尿液或血液
毒品濃度達行政院公告標準
判定為陽性
依法移送
第1項第4款
未達行政院規定濃度標準
毒品反應或其他客觀事證
不能安全駕駛
仍可移送
刑事訴訟法
第205條之2
非侵入性採尿
警察欲採集尿液
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急迫情形
24小時內補報檢察官申請許可
檢察官不予許可
三日內撤銷
受檢人十日內
聲請法院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