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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許可訂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申請製造、售賣 棍、銬、電、網的廠商, 可以申請棍、電、網 之單位、人員, 廠商申請「輸出」,…
警械許可訂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申請製造、售賣 棍、銬、電、網的廠商
許可後,次日起「6個月」內完成登記
逾期:廢止
完成登記,警察局 層報 內政部「備查」
製造、售賣「新樣式」的「電、網」
警察局 層報 內政部「核准」
製造、售賣「電、網」
逐次
警察局「核准」
警察局 層報 內政部「許可」
可以申請棍、電、網
之單位、人員
電、網
不得轉讓、借他人使用
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2年換領1次
:red_cross:沒有警棍、警銬
保、警、機、巡
保全人員、
警衛、
巡守人員
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
警察局 申請「許可」
申請棍、電、網
:red_cross:沒有警銬
列冊: 警察局「備查」
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
負責人
得申請電、網
電擊器屬拋射式
運送保全人員
廠商申請「輸出」
警棍、警銬
警察局「核准」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防暴網
警察局 轉報 :!:警政署「核准」
出口後
出口副報單(出口證明聯)
7日內
警察局 轉報 :!:警政署「核准」
警械許可訂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的項目
警棍
警銬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防暴網
許可機關
內政部
得授權
警政署(委任)
警察局(委辦)
廠商留存
棍、銬、電、網的數量
每種 不得超過「10枝」
賣場樣品,每種「1枝(付)」
警察局 報備「列管」
向國外寄送棍、銬、電、網的數量
警察局 申請「核准」
每次每種「2枝」
廠商歇業或解散
:!:警政署「廢止許可」
許可文件→警察局 轉報 :!:警政署「註銷」
留存電、網
自行銷毀
警察局監毀
機、機、學、公、工、守、行
歇業或解散
警械執照
警察局「註銷」
警察局,廢止許可
購置電、網
自行銷毀
警察局監毀
保、警、機、巡人員離職
警械執照
警察局「註銷」
繼任人員
重新請領
不得申請定製、售賣、持有警棍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對象
廠商、
經營金銀珠寶業負責人、
申請購置單位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
行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二、犯故意殺人、重傷害、強盜(奪)、妨害性自主、擄人勒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
三、經認定為流氓或受流氓感訓處分裁定確定。
四、最近 :!:五年內犯第一款或第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
五、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異常。
六、吸食或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經 :!:二次以上裁定處罰確定。
經撤銷或廢止之許可製造、售賣廠商及其負責人
:!: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