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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犯罪手冊 - Coggle Diagram
偵查犯罪手冊
四、聯繫配合
§16知有犯罪嫌疑
司法警察
報告直屬長官
視案情報請檢察官主持偵辦
§17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如何聯繫
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辦理
§18繼續查證
請檢察官核發「偵查指揮書」
當日下午11時前解交檢察官
因通知被告得選任辦護人
§19行政協助
其他機關得依書面資料向當地警察機關請求協助
受請求警察機關不得拒絕
§20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在移送書上同時註記被移送人行為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21警察機關知悉他轄發生刑案
重大刑案
提供情報線索
主動聯繫協調
接獲報案
不論他轄或本轄
應先受理
迅速通知該管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處理
§22中央協尋地方偵查犯罪嫌疑人
接獲通報分局
立即進行辦理
緊急通報
儘速轉知各勤務單位及人員注意查辦
有結果立即回報
§23管區外行動
搜索拘提逮捕
通報當地警察機關
臨時變更地點
通知原本警察機關
變更擬往地點之警察機關
情況急迫者
事後通知
情報蒐集或探訪活動
未攜帶槍械
得免通報
§24刑事警察局應隨時瞭解狀況
指導
各警察機關工作進行
支援
§25囑託他人代為
調查證據
查詢犯罪嫌疑
追查贓證物
詢問證人、犯罪嫌疑人
§26向刑事警察局調查犯罪資料
§27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所蒐集的
痕跡
證物
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文件
§28管轄案件
他轄案件
通知發生地警察機關
同時破獲本轄及他轄
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協同辦理
§29當地警察局得代辦協助處理
二、偵查守則
§3原則
民主
法治
科學
人權
§4依法
依據法令
公正廉明
崇法務實
執行賦予任務
§5遵守偵查不公開
§6以「現場」為基礎
運用科學儀器、方法
細心勘察
切實調查
深入分析
配合刑事科學鑑識技術
證明、確定犯罪嫌疑人
發掘線索
合法取證
§7客觀判斷
注意情報價值運用
§8親屬迴避
§9相互配合密切聯繫
§10保密線人
不得損害其名譽
三、報告程序
§11勤務單位通報
分駐派出所或勤務單位知悉有犯罪情事
通報分局
製作筆錄
§12分局接獲
通知偵查隊辦理
立即報告主管
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列管
§13警察局接獲或受理
列管督導
重大刑案、普通刑案中牽連廣泛之案件
報警署刑事局
偵防指揮中心列管
§14警察單位偵破案件後應
立即報請撤銷管制
警察單位發現謊報、虛報等情事
報請撤銷管制
§15刑案發生與破獲之報告時機
初報
續報
結報
五、責任區分
§30犯罪管轄責任區分
單一行為
同一處所
發生地警察機關協助偵辦
非同一處所
有管轄責任警察機關
管轄機關二以上
受理在先
非單一行為
同一處所
刑案發生地
非同一處所
有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
管轄機關二以上者
受理在先機關處理
涉及鐵路、航空、國道、各港務警察局等專單
各專業警察機關主辦
經濟詐欺案件
未涉及帳戶匯款
發生地
涉及帳戶匯款
被害人第一次匯款地(無論境外境內與否)
恐嚇取財案件
竊車
車輛失竊地警察機關
網鴿
被害人居住地
飼養鴿子所在地
其他恐嚇取財
發生地警察機關
一般網路犯罪案件
網路犯罪被害人
現住所
戶籍地
受理在先警察機關負責偵辦
無管轄責任
迅速通報被害人現住地警察機關
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境外犯罪
被害人地點的優先次序
居住地
工作地
家屬居住地
前項各款有爭議者
由上級警察機關定之
或警政署定之
§31重大、特殊、普通刑案
重大刑案
暴力犯罪案件
故意殺人
強盜
搶奪
擄人勒贖
強制性交
恐嚇取財
重傷害
重大竊盜
失竊物價值超過「50」萬以上
竊盜保險箱、櫃內財物超過「10」萬元以上
竊盜
軍事上
軍火
爆裂物
槍械
重要設施
國防上
學術上
交通上
被竊人員具外籍身分
竊盜重要儀器、文件、影響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全重大之竊案
特殊刑案
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對物或對場所之槍擊案件
重大縱火,群毆械鬥
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炸彈
普通刑案
重大或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
偵查責任區分
普通刑案
分局負責偵辦
報告該管警察局列管
重大刑案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名分局負責偵辦
報告該管警察局
必要時得請求刑事警察局支援
金門縣警察局、連江縣警察局
得請求本署刑事警察局支援
特殊刑案
署長指派本署刑事警察局主動支援
全面協調、統一指揮、合力偵辦
逕行派員指導支援
專業警察準用之
遵循聯繫事項
受理案件情況急迫
通報分局偵查隊
案件單純或嫌疑人已被拘捕
由分駐(派出)所主辦
有拘提或逮捕人犯案件
預留偵查隊辦理移送作業時間
員警偵辦案件之陳報案卷資料
刑事案件移送檢核表
依序彙整3份
員警隨案至
偵查隊為原則
分局長核定
案件權責
分工
奬懲
刑事警察局在偵查刑案時
總則
§2警察職權概括
偵查犯罪
搜索、扣押
拘提、逮捕
內政部警政署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