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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重要法條, 被告之拘提傳喚, 被告之訊問, §93-2限制出境、出海, 偵查過程, 被告之羈押 - Coggle Diagram
刑事訴訟法重要法條
被告之拘提傳喚
§93訊問
拘捕到揚者
即時訊問
羈押必要
24小時內
聲請法官羈押(聲押)
有事實足認有
湮滅證據
偽造證據
變造證
勾串共犯、證人
危害偵查目的、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
以上情形
請求限制或禁止被告飛其辯護人獲知
未聲請者
檢察官應即釋放被告
項有§101第1項、§101-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羈押要件)
無聲請羈埋必要者
責付
限制住居
具保
有必要羈押者
仍得聲請
拘捕到場者、羈押必要
少年法庭
軍事法庭
準用之
深夜未訊完畢
被告、辯護人、得為被告輔佐之人
得請求翌日日間訊問
翌日日間時間
起:午後十一時
迄:翌日午後八時
§76犯嫌重大直接拘提
無一定住所、居所
逃亡、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有事實足認有
湮滅
偽造
變造證據
勾串共犯或證人
刑期
死刑
無期徒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5拘提
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得拘提之
§88-1逕行拘提
可為拘提之主體
檢察官
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
哪些情形
現行犯之供述,認共犯嫌疑大
執行、在押脫逃者
犯嫌重大被盤查而逃逸
但要「最重」本刑一年以上才可以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拘票核發情形
檢察官親自執行
不用拘票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
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為限
執行後「應」及報告檢察官
檢察官不發拘票
應及釋放被拘提人
§89告知原因
告知§95第一項所列事由
告知對象
犯嫌
被告
通知
犯嫌、指定之親友
拘提逮捕原因
§89-1使用戒具
比例原則
注意
被告、犯嫌
身體
名譽
避免公然暴露
無繼續使用時
應即解除
使用範圍、方式、程序、其他應遵循事項
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92解送
一般人
送給
檢察官
司法警察(官)
再送給檢察官
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
最重本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專科罰金
詢問一般人(抓現行犯的那個人)
姓名
住(居)所
逮捕的事由
§93-1移交法院期間不算情事
不得列入情事
依§100-3不得夜間詢問
在途解送期間
身體健康事由不能詢問
等候辯護人
不得逾4小時
身心障礙無法陳述
等候通譯
不得逾六小時
候保或候責付
不得逾四小時
犯嫌經法院提審
交通障礙
不得列入情事
不得訊問
因交通障礙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
還是得聲請羈押
敘明理由
§85應用通緝書
偵查中
檢察官簽名
審判中
法官簽名
§88現行犯逮捕
任何人都可以逮捕
現行犯定義
追呼為犯罪人
持有
兇器
贓物
其他物件
犯罪痕跡
身體
衣服
§87何種人可以逮捕
公告後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直接可逮捕
利害關係人
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91解送時間
24小時內不能到達指定之處所
解送較近法院或檢察機關
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77應用押票
§84逃亡通緝
§90拘提逮捕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被告之訊問
§94訊問前查驗被告身分
職業
年齡
姓名
籍貫
住(居)所
§95告知義務
犯嫌罪名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陳述
得選任辯護人,如有以下情事可以選任辯護人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原住民
其他依法令得請求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應即停止訊問
被告同意續行訊問不在此限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100-1錄音錄影
全程錄音
必要時錄影
情怳急迫載明筆錄
不在此限
陳述錄音錄影部分與內容不符
不符部分
不得作為證據
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
由誰定之
司法院
行政院
§97分別訊問
有數人
分別訊問之
未經訊問者
不得在場
發見真實之必要
命其對質
被告請求對質
不得拒絕
§100-3夜間訊問之禁止
例外情形
明示同意
夜間拘提,查驗無錯誤
經檢察官、法官許可者
急迫情況
犯罪嫌疑人立即詢問者
即時訊問
夜間者,日出前日沒後
§96對質詰問
與以辨明犯罪嫌疑之機會
陳述有利之證據
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98不正方法訊問禁止
懇切態度
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
§100筆錄載明
犯嫌陳述有利於自己之方法
筆錄記載明確
§93-2限制出境、出海
書面記載事項
被告之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住所
居所
身分證明文件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案由及觸犯法條
限制出境、出海之理由及期間
執行機關
不服救濟方法
如何限制
無一定之住、居所
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相當理由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者
被告住、居所不明不能通知
書面至遲應於為限制出境、出海後「6」個月內通知
通知前已訊問被告
當庭告知
並付與書面
被告收受書面前已獲知
得請求限制出境出海書面資料
最重本刑一定要有期徒刑以上
偵查過程
偵查前階段
進入偵查程序
通知、傳喚
拘提、逮捕
搜索、扣押
被告之羈押
§101得羈押情形
逃亡或有事實逃亡之虞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檢察官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說明限制及禁止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