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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AI整理, 一、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 製造、販賣、持有、轉讓 - Coggle Diagra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AI整理
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
製造販賣持有轉讓
施用與持有
裁種與種子
公務員犯罪
減刑與免刑
執行與管理
防制措施
施行與過渡
一、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
§2毒品定義分級
毒品
具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
分為四級
第一級
海洛因
嗎啡
鴉片
古柯鹼
第二級
罌粟
大麻
安非他命
第三級
巴比妥類
納洛芬
第四級
阿普唑他
法務部與衛福部組成
審議委員會
3個月定期檢討
§1目的
防制毒品危害
§2−1地方政府防治工作
§2-2法務部設基金
§3軍事法院、檢察官、監獄亦適用
製造、販賣、持有、轉讓
§4製造、運輸、販賣
第一級
併科罰金3000萬以下
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二級
無期或10年以上
併科罰金1500萬以下
第三級
7年以上
併科罰金1000萬以下
第四級
五年以上12年以下
併科罰金500萬以下
專供製造器具
1年以上7年以下
併科罰金150萬以下
§7引誘他人施用毒品
依級別不同
3年以上、3年以下
§5意圖販賣而持有
1年以上到無期徒刑不等
§6張暴、脅迫、欺瞞
第一級最重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