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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秩序維護§18~§24, 許可程序§11~17, 總則§1~5, 罰則 (刑事罰, 行政罰, §32連帶責任, §33危險物扣留,…
集會遊行法
總則§1~5
限制地區§6
許可程序§11~17
秩序維護§18~24
強制措施§25、26
罰則§27~34
負責人制度§7~10
秩序維護§18~§24
§18負責人
在場主持
維持秩序
清理環境
§21參加人須服從指揮
妨害者得予以排除
受排除之人應立即離開現場
§22宣布中止或結束
參加人應解散
未解散
負責人須勸導疏離
§24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
主管機關依負責人請求
「應」到場疏導交通
「應」維持秩序
§19代理人制度
權責同負責人
§20糾察員制度
臂章提示
§23禁止攜帶危險物品
許可程序§11~17
§14許可限制事項
維護重要地區、設施安全
防止妨礙政府公務
維持交通秩序
公共場所安寧
人數、時間、地點、路線
化裝妨害身分辨識
§11不予許可情形
時間地點路線重疊
危害
公共利益
社會秩序
國家安全
違反§6、§10
§10負責人或代理人或糾察員之消極資格
§6禁制區
不合§9規定
申請書格式
§12審查期限
一般
3日內通知
緊急性集會遊行
24小時內通知
未通知
視為許可
§16、§17申復制度
期限
緊急性
24小時內
一般
2日內
原主管機關提給上級直屬主管機關
一般
2日內送上級
緊急
12小時內送上級
申復不影響原通知效力
§13通知書內容
許可
負責人資料
目的
時間
地點
路線
人數
車輛物品
糾察員
限制事項
許可機關日期
不許可
理由
救濟程序
§15撤銷、廢止、變更許可
原因
天然災變
重大事故
違法情形
必須書面通知
總則§1~5
§1立法目的
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
維持社會秩序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2定義
集會
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
進行會議、演說、聚眾活動
遊行
市街、道路、巷弄等公共場所
集體行進
§3主管機關
未跨轄區
警察分局
跨轄區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4禁止主張(已失效)
共產主義
分裂國土
§5保障合法
不得遭
強暴
脅迫
非法妨害
罰則
刑事罰
§30侮辱、誹謗公署、公務員
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以下罰金
§31妨害他人合法集會遊行
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29首謀不解散
要件
①警告
②命令解散
③制止無效
處罰對象
首謀者
處罰輕重
拘役
2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罰
§28不解散
故意不解散
處罰對象
代理人
主持人
負責人
處罰輕重
3萬元以上
15萬元以下
未疏離勸導
3萬元以下
§27違反負責人義務
3萬以下罰鍰
§32連帶責任
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
負責人、行為人連帶賠償
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
行為人自行負責
§33危險物扣留
依法處理
§34罰鍰逾期不繳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負責人制度§7~10
§9申請書內容
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
姓名、性別
職業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號
住所、居所
電話
目的、方式、起迄時間
遊行路線、集合解散地點
參加人數
車輛、物品名稱及數量
附件
代理同意書
場地文件同意書
詳細路線圖
§10不得擔任負責人、糾察人
未成年
無國籍
有期徒刑以上確定未執行完畢
緩刑除外、撤銷不算
受保安處分未執行完畢
受監護、輔助宣告未撤銷
§8室外集會需申請許可
例外
依法令舉行
學術藝文、旅遊體育
宗教民俗、婚喪喜慶
室內集會
無需申請許可
使用擴音器
以室外集會論
§7必須有負責人
限制地區§6
禁止舉行地點
院會級
總統府
行政院
司法院
考試院
法院
總統副總統官邸
國際機場、港口
重要軍事設施
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機構及館長官邸
周邊範圍公告
內政部
≤300公尺
國防部
≤300公尺
外交部
≤50公尺
強制措施§25、26
§25主管機關得①警告②制止③命令解散
未經許可
許可撤銷、廢止
仍舉行
違反許可事項或限制事項
利用§8-1(法令)違反行為者
§26比例原則
公平合理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