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警察職權行使法 資料收集, 警察職權行使法 - Coggle Diagram
警察職權行使法
資料收集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0條:裝設監視器
要件
經常發生
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
公共場所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維護治安之必要
蒐集資料方式
監視器
現有之攝影
科技工具
資料保存時間
資料完成時:「1年內」銷毀
調查犯罪嫌疑
其他違法行為
第11條:跟監
要件
防止犯罪( :!:非偵查犯罪)
局長:書面同意
有事實觸犯最輕5年以上
有事實參與「職、集、組、習」
蒐集期間
不得逾1年
有必要延長1次
PS最多2年
資料保存
達成目的後,「應即銷毀」
除為調查犯罪行為,有保存必要
第12條:線民
要件
防止危害或犯罪
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
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
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
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
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9條:集會遊行
要件
秩序有危害之虞
公共安全
資料保存時間
例外
調查犯罪
其他違法行為
有保存必要
資料完成時:「1年內」銷毀
1.經起訴審判程序未終結
2.組織犯罪條例之案件
活動結束「應即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