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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時數, 服勤時數 - Coggle Diagram
服勤時數
服勤時數
公服法§12
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
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日
業務推動
延長辦公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
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
之輪班人員之健康
辦公日中應給予適當之連續休息時數
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
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
勤務條例
每日勤務8小時為原則
視實際情況酌量延長
每週輪休全日2次
臨時事故得停止
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
服勤時數以每日8小時
每週40為原則
超勤每日2小時(10小)
必要時延長2小時(12小)
陳報核定
大隊長
隊長
分局長
警察所所長
臨時案件或
無法及時調度人力
不得超過14小時
每月超時服勤,不得超過80小時v.s :warning: :!!:與公服法60小時牴觸
紀念日
節日放假日
天然災害
當日超時服勤時數
覈實加計
當月超時服勤時數
不得超過100小時
每日不得超過16小時之勤務
執行食安、環保
處理A1
偵辦刑案
性侵害
兒少性剝削
內部管理之主管勤務
每月不得超過100小時
不受16小時限制之勤務
但不得超過3日
每月不得超過100小時
選舉、罷免、公投治安維護
警政署列管重大或特殊刑案
聚眾防處
刑事訴訟93之1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
五、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
六、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市長、副市長、議長、副議長、立委安全警衛
稽查、取締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
或山域搜救活動
特勤、中央首長安全警衛
內政部指派勤務
休息日
每週應有2日
勤務需要,調整
每二週有4日休息日
或每四週有8日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