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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常用處罰, 毒品查獲後處理§18, 種植 (第12條(種植作物), §13(運輸販賣種子), §14(持有轉讓種子)),…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1條(地方毒品防治工作)
毒品教育宣導
心理輔導訪視關懷
提供社會救助
法律服務
就學服務
保護安置
危機處理
職業訓練
就業服務
地方變編列預算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第2條(毒品定義)
特性
濫用性
社會危害性
成癮性
分類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嗎啡
鴉片
古柯鹼
第二級毒品
罌粟
古柯
大麻
安非他命
配西汀
潘他唑新
第三級毒品
西可巴比妥
異戊巴比妥
納落芬
第四級毒品
二丙烯基巴比妥
阿普唑他
其他相類製品
毒品審議委員會
法務部會同衛福部
每「3」個月定期快檢討
行政院公告調整
立法院備查
第2-2條(法務部基金)
來源
預算程序撥款
所科罰金
所處罰鍰
基金孳息
捐贈收入
用途
補助地方
毒品檢驗
毒品防治宣導
施毒者
安置
就醫
就學
就業
家庭扶助
其他國家毒品防治交流
辦理毒品防治相關業務
管理總務支出
常用處罰
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
一級毒品
無期徒刑併科罰金3000萬元以下
死刑、無期徒刑
二級毒品
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1500萬元以下
三級毒品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1000萬元以下
四級毒品
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500萬元以下
未遂犯皆罰之
第8條(轉讓)
第一級毒品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100萬元以下
第二級毒品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70萬元以下
第三級毒品
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30萬元以下
第四級毒品
1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10萬元以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
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11(持有)
一級毒品
10公克以下
30萬元以下罰金
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
10公克以上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100演員以下
二級毒品
20公克以下
20萬元以下罰金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20公克以上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70萬元以下
三級毒品
三級毒品
5公克以上
2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20萬元以下
四級毒品
5公克以上
1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10萬元以下
持有專供製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10萬元以下罰金
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
一級毒品
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700萬元以下
二級毒品
5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500萬元以下
三級毒品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300萬元以下
四級毒品、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100萬元以下
第6條(強暴、欺瞞、脅迫施用)
第一級毒品
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併科罰金1000萬元以下
第二級毒品
無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700萬元以下
第三級毒品
5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500萬元以下
第四級毒品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300萬元以下
第7條(引誘他人施用)
第一級毒品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300萬元以下
第二級毒品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100萬元以下
第三級毒品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70萬元以下
第四級毒品
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50萬元以下
第9條(加重其刑)
未成年
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懷胎婦女
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混合兩種毒品
最高級別毒品定形,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第11-1條(講習)
第三、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違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限期令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第四級毒品,少事法處理
有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署定之
第10條(施用)
一級毒品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級毒品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查獲後處理§18
取樣後銷燬
適用情況
易生危險
有喪失或毀損之虞
不便保管
保管費用過鉅
程序
先取樣
判決確定前即可銷燬
取樣方式、數量
由法務部定之
標準品製作
獨品檢驗機構檢驗出新興毒品成分
有製成「標準品」之需要
由衛福部或其他政府檢驗機關領用部分檢體
製成標準品
沒收銷燬
第1級、第2級毒品
一律沒收銷燬
第3級、第4級毒品
無正當理由持有
沒入銷毀
若合於醫藥、研究、訓練用途
得不予銷毀
管理辦法
涉及第一項但書
醫藥
研究
訓練
第3項
檢驗機關領用檢體
要件、程序、管理及其他事項
由「法務部」會同
行政院
種植
第12條(種植作物)
製造
罌粟、古柯
無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700萬元以下
大麻
5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500萬元以下
供自己施用情節輕微
大麻
併科罰金500萬元以下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3(運輸販賣種子)
罌粟、古柯種子
無期徒刑、7年以上
併科罰金50萬元以下
大麻種子
2年以下
併科罰金20萬元以下
§14(持有轉讓種子)
罌粟、古柯種子
有販賣意圖
3年以下
無販賣意圖
2年以下、拘役
或3萬元以下罰金
大麻種子
有販賣意圖
2年以下
無販賣意圖
1年以下、拘役
1萬元罰金
加重或減輕
§17(減輕事由)
供出毒品來源
減輕或免除其刑
偵查或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
供自己施用而犯§4之運輸毒品罪
情節輕微
得減輕其刑
§15(公務員加重)
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
犯第4條第2項(製造、販賣、運輸二級毒品)或第6條第1項(強暴、脅迫、欺瞞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
死刑、無期徒刑
併科罰金3000萬元以下
其他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