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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陳淑雲警察勤務 勤務時間 - Coggle Diagram
1107陳淑雲警察勤務
勤務時間
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
適用人員(第二點)
內政部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專業機關單位)
分駐所、派出所
大隊、「中」(分、小)隊
警察局或分局
直屬(大)隊、中(分、小)隊
警察所
分駐所、派出所
分駐所
派出所
駐在所
勤務時間原則(第三點)
每日8小時
每週40小時
最多編排2時段「嚴禁三段班」
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
延長時數(第四、五、六點)
延長2、4、6小時(第四點)
延長兩小時(第四點第一項)
總共10小時
所長裁量權
延長四小時(第四點第一項)
與分局同級首長核定
總共12小時
延長六小時(第四點第二項)
原因
與無法及時調度人力
處理臨時案件
總共14小時
每月超勤不得超過80小時
延長8小時(第五點、第六點)
第五點
情況
擔負主管勤務
內部管理
應變處置
刑警單位
刑案偵查
受檢察官指揮辦案
環保、食安勤務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2款
死亡人數3人以上
死亡加受傷在10人以上
受傷人數15人以上
運送危險物品發生
爆炸
燃燒
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
重大財產損失、影響交通安全秩序
引起公眾關注,須公眾提供協助或資訊之肇事逃逸事故
偵辦性侵害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性侵害犯罪事件
時間
每月超勤不得超過100小時
總共16小時
第六點
時間
不得連續超過3日
每月超勤不得超過100小時
總共16小時
情況
第一項(保六總隊)
執行特種勤務
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安全警衛勤務
特定人士安全警衛勤務
第二項
地方安全警衛勤務
執行直轄市、縣(市)議會之議長、副議長、立法委員
警察機關審定有危安全顧慮特定對象
執行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副首長
第三項
執行聚眾防處勤務
第四項(選舉)
選舉
罷免
公民投票
第五點
重大刑案或特殊刑案
刑事訴訟法§93-1第1項第1款至第6款
在途解送時間
等候辯護人
等候通譯
依刑事訴訟法§100-3第1項不得為詢問例外
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第六點(保七總隊)
執行取締
違反森林法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執行山域搜救
第七點(內政部)
執行內政部指派勤務
休息時間(第7點、第8點)
第七點(休息時間)
第一項(每週休息時數)
勤務需要
每二週四日
每四週八日
每週休息二日
第二項(勤務中休息時間)
連續一小時
像是內勤人員午休
休息時間不計入服勤時數
指定處所待命無法自行運用
視為服勤時數
像是派出所員警
第8點(日與日連續休息時間)
連續11小時(原則)
連續8小時(例外)
第五點、第六點(總共16小時)
值宿所服勤人員更換班次
第9點(隨扈)
原因消滅優先排定適當補休假
不適用(基本上就是全部)
第七點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及前點
第四點至第六點
第三點第二項
第三點第一項
釋字785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