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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 即行督導、查處、層報 之情形, 勤務督導 分四類, 督導人員範圍, 勤務督察區 分三級 及任務內容, 督導層級,…
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
即行督導、查處、層報
之情形
重大治安事故
1.群眾騷擾
2.暴力劫持
3.集會遊行...有影響治安之虞
4.罷工、課、市
5.民間重大糾紛
6.重大勞資糾紛
7.重要廠、庫、水電、機場、港口發生重大事故
8.暴動、兵變、大爆炸涉及軍事重大事件
重大災害
1.重大火災
2.重要公共設施火災
3.災害當事人身分地位特殊
警察人員涉及案件
1.貪瀆
2.涉刑案
3.酒駕
4.肇逃
5.『交通事故』致員警或民眾住院或死亡
6.使用警槍
7.警械至傷亡
8.槍枝走火
9.遺失槍彈無線電公務車
10.人犯脫逃
11.自殺或傷人
12.『因公受傷』住院治療或死亡
重大交通事故
重大刑案
重大軍警民糾紛
勤務督導
分四類
駐區督導
督導區
警政署
直轄、縣市警察局
查勤區
分局
分層督導(含機動督導)
各級督導人員
依規劃、機動
逐級勤務督導
走動管理之精神
專案督導
重大慶典、重要勤務活動
聯合督導
工作需要
聯合有關業務單位
督察人員配合實施
督導人員範圍
各級單位正副主官管
各級督察(查勤)人員
各級主管業務人員
其他經指派之督導人員
勤務督察區
分三級
及任務內容
署
警察局
分局
督導層級
局級
局本部 科員 以上幹部
具警職身分
督察單位遴員
局長核定
每月檢討人選之適任
經遴選人員
督察室 :!:每月規劃
採分區督導
重點勤務時段
或勤務缺失多單位
追蹤督導
督察人員
督察室 :!:每週規劃
對治安重點規劃
聯合督導
機動督導
局長 、副局長、主秘
1.自行選擇時段、單位
2.不定時、不預告
3.慰問基層、督督勤 :!!:
機動督導
督察長
1.自行選擇時段、單位
2.不定時、不預告
3.督導分局、隊所屬單位,勤務規劃情形、督督勤 :!!:
機動督導
本部授權
各警察機關首長
依任務特性
轄區治安狀況
實施
避免【集中督導】
分局級
分局長、副分局長
1.自行選擇時段、單位
2.不定時、不預告
機動督導
3.採:!:隨查、:!:候查、:!:追查
分局各組組長、巡官
督察單位遴員
分局長核定
每月檢討人選之適任
二組(督察組)組長及巡官
採分區、機動督導
採:!:隨查、:!:候查、:!:追查
派出所所長、副所長、隊長、分隊長
不納入督導
每日帶勤
一班以上攻勢勤務
局本部授權【分局長】
依治安需求規劃
避免同時段【集中督導】
督導時段
督導次數
督察長
分局長、副分局長
機動督導
每月至少6次
分局二組巡官以上幹部
每人每月至少6次
其他各級督導人員
視各單位督導人員多寡
轄區治安
機動彈性編排
局長、副局長、主秘沒有明文規定次數
局長、副局長、主秘、督察長、分局長、副分局長
採不特定時段
其餘督導人員
平均分配
日勤、夜勤、深夜勤
每次2小時以上
勤務督導
規劃
按週實施
警察局
督察長
分局
分局長
按旬實施
專業警察機關
督察主管
勤務督導時段
比較 :!!:勤務條例26條
黎明、黃昏、:!:暴風、:!:雨、:!:雪、重要節日及:!:特殊地區
黎明、黃昏、例假日、:!:災變、:!:勤務交接、:!:用膳時間
督導資料
督導通報
每週
發給各單位
專業單位 『每旬』
發給各單位
督導報告
督導完畢
二個上班日 陳報
督導次數
各級督察人員之督勤次數
每月每人不少於六次
每次不少於2小時
6*2=12小
每月不少於12小時
規劃適量夜勤、深夜勤
勤務督導要領
觀察、檢查、詢問、探訪
或
追查、候查、隨查、複查
警察機關強化分層勤務督導 實施計畫
(機動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