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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 :star:【合法】與【違法】
之救濟方式
違法
:warning:警械使用條例
:explode:第11條1項2項
事由
違法使用警械
法益
自由、權利
賠償義務機關向警察求償
:!:限故意
賠償額度
非定額,完全填補制
賠償機關
警察人員所屬機關
賠償對象
人民
賠償依據
警械條例§11
依據
國賠法§2
:warning:警察職權行使法
:explode:第30條
事由
違法行使職權
依據
國賠法
賠償對象
人民
‼️違法使用警械之人員
有無第1次之賠償責任
人民可否直接向個別公務員求償
民法186
故意
⭕️可以
過失
❌因爲優先適用國賠法
國家賠償法
:pencil2:【 合法補償】
三者之比較
:warning: 警械使用條例
:explode:第11條2項、3項
事由
「合法」使用警械
補償原因
生命、身體、財產(生體財)
請求人
:!:第三人
歸責事由
:no_entry:「得」減輕或免除金額
補償辦法
:!:內政部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補償對象
第三人
非第三人
執行職務的警察人員
因公
受傷
失能
死亡
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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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法使用警械的相對人
補償原因
身命、身體、財產(生體財)
補償機關§3
使用警械警察人員的所屬機關
補償方式§6
金錢
補償種類§ 6
醫療費
不能工作損失
喪葬費
慰撫金
補償金額
一、死亡,600萬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障礙:450萬
(二)重度障礙:375萬
(三)中度障礙:250萬
(四)輕度障礙:150萬
三、前款以外之傷害者,30萬
四、財產損失者,100萬
仍顯失公平
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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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時效§7
依據
:warning:警察職權行使法
:explode:第31條4項
知:2年
發生後:5年
請求方式§8
書面
:!:§10程式不符7日
未更正
書面拒絕
:!:§11
請求權人不適格、
請求無理由
罹於時效
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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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過程
協議成立
協議書
翌日10日送達
爭議:行政訴訟
:!:§16協議不成立
or
二個月未成立協議
補償機關
逕行核定補償金額
§17不服
:!:§10
:!:§11
:!:§16
訴願
行政訴訟
所需經費
各級政府編列
補償依據
:explode: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4項
第三人可歸責§ 6
:no_entry:「必」減輕或免除
向公務員求償
:!:故意
:warning:行政執行法
:explode:第41條
事由
依法實施即時強制
遭受:!:特別損失
法益
生命、身體、財產(生體財)
請求人
:!:人民
歸責事由
:no_entry:可歸責時,不在此限(無法請求啦)
補償方式
金錢
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
不服補償
訴願
行政訴訟
請求時效
:explode:第41條4項
知:2年
發生後:5年
:warning:警察職權行使法
:explode:第31條
補償方式
金錢
實際所受特別損失
事由
依法行使職權
:!:人民特別犧牲
法益
生命、身體、財產(生體財)
請求人
:!:人民
歸責事由
:no_entry: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不服補償
訴願
行政訴訟
請求時效
:explode:第31條4項
知:2年
發生後:5年
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
違法
國家賠償法
公務員違法行為
過失責任
過失才賠
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欠缺
無過失責任
無過失也賠
要件
向公務員求償
故意
重大過失
方法及範圍
原則:金錢
例外:回復原狀
請求人
人民
賠償機關
公務員
所屬機關
公有公共設施
機關
程序
先行書面協議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