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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管轄、迴避, 管 轄 權, 迴 避, 訊問 (程序, :checkered_flag:夜間訊問§100-3 Ⅰ,…
審級、管轄、迴避
管 轄 權
C、【競合管轄】§8
案例分析
:warning:【J 47】
【不該審判的法院判決已先確定】
甲院
乙院
乙判決
乙確定
甲判決
甲確定
1 more item...
上訴,改判免訴§302(1)
:warning:【J 168】
【不該審判的法院判決已先確定,但可審判的判決在先】
甲院
乙院
乙判決
:check:甲判決
:check:乙確定
2 more items...
原則
繫屬在先
例外
共同上級法院裁定
由繫屬在後
B、【土地管轄】§5
1、犯罪地
2、被告住所、居所、所在地
3、ROC外,船籍地、航空出發地、犯罪後停泊地
定義
【審判權】
一國法院對案件審判權限
【管轄權】
法院本身審判權限分配
怎麼丟案件??
無審判權
不受理判決§303(6)
無管轄權
【公訴】
管轄錯誤+移轉§304
【自訴】
管轄錯誤§335+不須移轉
A、【事務管轄】§4
一般案件
第一審地方法院
特別案件
第一審高等法院
外患§103-§115-1
妨害國交§116-§119
內亂§100-§102
E、【指定管轄】 §9
意義
無法確定管轄權,直接上級裁定
狀況
:check:1、數法院管轄有爭議
2、原本有,後來無,其他法院也沒有
3、管轄區域境界不明,不能辨別有管轄權法院
F、【移轉管轄 】§10
意義
已依 §4- §8取得管轄,卻不能或不宜審判
效果
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移轉
D、【牽連管轄】 §6、 §7
狀況
3、數人同時、同處所各別犯罪
牽連過於薄弱不應合併
1、一人犯數罪
2、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
4、犯與本罪有關的藏匿人犯、滅證、偽證、贓物
迴 避
:red_flag:【前審】
【審級說】
【J 178】
同一法官,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
【100台上6195決】
曾參與下級審準備程序,未參與判決,【非】自行迴避範圍
【案例一】
第二審
第三審
【撤銷發回】
第二審
第三審
法官A
法官C
法官B
法官A
參與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前裁判法院,第三審復就同一案件參與裁判
【J718】說
法院內部事務分配問題,未迴避沒違法
貫徹迴避制度,建議還是改分
【案例二】
:red_flag:【發回更審】
不須迴避,因為同審級
第二審
第三審
發回更審
第二審
法官A
法官B
法官A
【案例三】
:red_flag:【再審】
102台抗143說要迴避
判決確定法院
再審法院
法官A
法官A
【案例四】
:red_flag:【非常上訴】
審級說:不須迴避,因為非考量審級利益
判決確定法院
非常上訴之最高法院
法官A
法官A
訊問
程序
踐行告知義務§ 95
(2)保持緘默
(3)選任辯護人
(4)調查證據
(1)罪名
違反§95(2)(3)效果
§158-2 Ⅱ
原則:不得作為證據
例外:非惡意+自由意志
人別訊問§ 94、§ 286
事物訊問§ 96-§ 288Ⅲ
:checkered_flag:夜間訊問§100-3 Ⅰ
原則:禁止
例外
(1)受詢問人明示同意
(3)「檢」或「法官」許可
(2)夜間拘提或逮捕到場的人別確認
(4)急迫
§100-3 Ⅱ:犯嫌請求立即詢問
違反效果
§158-2 Ⅰ
原則:不得作為證據
例外:非惡意+自由意志
訊問期間(拘捕到場)
原則:即時訊問§93 Ⅰ
:star:§93-1Ⅱ:§ 93-1Ⅰ 各款不得訊問 :star:
(1)交通障礙
(3)§100-3 Ⅰ禁止夜訊
(4)身體健康突發事由
(5)辯護人、在場陪同4H
(6)通譯6H
(7)具保責付4H
(2)在途解送
(8)提審期間
違反效果
§158-2 Ⅰ
原則:不得作為證據
例外:非惡意+自由意志
:warning:§158-2
Ⅱ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準用
違反§95 Ⅰ (2)(3)
違反§95 Ⅱ 已選辯,停止訊問
Ⅰ
違背 §100-3 Ⅰ(夜訊禁止)
違背 §93-1 Ⅱ(不得訊問期間)
迴 避
【聲請迴避】§18
狀況
§18(1)法官有§17不自行迴避
隨時聲請§19 Ⅰ
§18(2)偏頗之虞
原則
尚未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
得聲請§19 Ⅱ本文
例外
雖然已...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
仍得聲請§19 Ⅱ但書
裁定
有理由
即迴避
【無須裁定】 :!!:
無理由
裁定駁回
【得抗告】
【合議】
效力
§18(1)
應停止訴訟程序
§18(2)
不須停止訴訟程序
【職權迴避】§24
【準】用
【書記官】
【通譯】
【檢察官】
【檢察事務書記官】
【不】準用
【不須迴避】
曾於下級法院執行....
【自行迴避】§17
【曾】
配偶
8血5姻
:red_cross:曾經婚約不算 :red_cross:
【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17(8)
審級制度
例外
3、【簡易程序】§455-1
第一審,地院簡易庭
第二審,地院合議庭
【簡易程序之協商程序】§451-1
第一審定讞,不得上訴
1、【事物管轄】§4但
第一審高院
第二審最高
4、【協商程序】§455-2
原則
不得上訴
僅經歷一個事實審
例外
上訴第二審
§455-4 Ⅱ
§455-4 Ⅰ(1)(2)(4)(6)(7)
2、【§376案件】
一審+二審
原則
三級三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