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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調查, :explode:證人 :explode:, :explode:鑑定人 :explode: - Coggle Diagram
證據調查
:explode:證人 :explode:
E、拒絕證言
a、公務關係
公務員為證人,應得監督機關同意,或公務員允許
原則不得拒絕,除非妨害國家利益
b、業務關係
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業務佐理人
除非本人允許
d、不自證己罪
c、身分關係
4、甲跟乙是共同被告,證人丙跟甲是父子關係
甲:丙可以拒絕證言
乙:丙「不可以」拒絕證言
1、「現」或「曾」配偶、直血、三旁血、二姻或家長家屬
2、訂有婚約( :red_cross:沒有曾經 :red_cross:)
3、「現」或「曾」法定代理人
拒絕證言程序
1、查證有無§180身分關係(§185 Ⅰ)
2、有§180 Ⅰ,應告知得拒絕證言§ 185 Ⅱ
3、有§181不自證己罪,應告知得拒絕證言
B、具結義務
不得具結情形
未滿16歲
精神障礙不懂意義
未具結?
拒絕,處罰鍰
排除證據能力§ 158-3
具結程序
原則:訊問前
例外:訊問後(對應否具結有疑義)
:warning:「司法警察」準用拒絕證言告知義務?
1、【應告知】證人有§ 180身分關係§196-1 Ⅱ準用§185 Ⅱ
2、【無義務告知】證人雖然有§181不自證己罪情形,但因為§196-1 Ⅱ沒有準用§186 Ⅱ
3、【證人得拒絕證言】§ 196-1 Ⅱ準用§181,所以證人因為不自證己罪可以拒絕證言
A、到場義務
罰鍰
拘提
庭外訊問
1、證人所在地
2、通訊設備
C、陳述真實義務
虛偽有偽證罪
:explode:鑑定人 :explode:
選任鑑定人
偵查中
檢察官
審判中
法官
司法警察官?
到場義務
罰鍰
不得拘提
具結義務
鑑定前應具結
未具結,依§185-3排除證據
報告義務
書面或言詞
必要處分
「檢」或「法官」許可
解剖屍體
毀壞物體
進入住或處所
採取分泌物、排泄物
採取血液、毛髮或出自身體之物
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
許可書
檢查身體
「被告以外之人」拒絕,處罰鍰
:red_flag:機關鑑定
「法院」或「檢察官」囑託
無須具結§ 208 Ⅰ未準用§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