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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法益 (剝奪行動自由, 侵入住居罪, 強制罪, 違法搜索罪, 略誘婦女罪, 恐嚇危安罪) - Coggle Diagram
自由法益
剝奪行動自由
客體:沉睡者?
潛在自由說:醒來也會想要離開
eg. 拿走行動不便者之助行器
未滿周歲之嬰兒如無決策或意思控制能力則不屬之
性質
繼續犯
極短暫時間不成立
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
需達行動自由被剝奪而完全喪失之程度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
處罰未遂,有加重結果規定
競合:吸收恐嚇危安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
憑管理人的意願決定是否侵害其居住自由
觀察
場所的客觀環境
以決定是否違反其意願
eg. 觀察物理隔絕系統是否受到干擾
私人住宅之受詐欺同意?應從形式觀察有無同意,以免流於恣意
公共場所之同意?
功能干擾理論
=外觀上看不出有干擾建築物運作之傾向,則不成立本罪
無故=違反社會相當性(違法性要件)
侵入:複數同意權人意思不同?
顯在衝突:一個有同意權人現實上為反對之意思表示即不得進入
潛在衝突:如不同意之居住人不在現場,則其居住自由並未受到現實之侵害,在場者之同意有效
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
他人=實際居住之人,不以有所有權為必要
住宅=供人起居或日常生活,不限於不動產
建築物=住宅以外,有屋頂與牆壁之定著物
附連圍繞之土地=相接之附屬地,應有物理屏障
性質
繼續犯
行為犯
實害犯
保護法益
個人對家宅、建築之隱私與自由決定權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隱匿=在合法狀態下進入,於開放時間結束後仍滯留,隱藏其內而使管理者不易發現
強制罪
手段與目的之可非難性
欠缺關聯原則
手段與目的欠缺關聯=具可非難性
輕微原則
強制僅為輕微影響=不具可非難性
利益衡量原則
強制不為非法行為或不為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不具可非難性
違法性原則
強制為犯罪行為=具可非難性
自主原則
如基於法益持有人地位而脅迫他人=不具可非難性(eg.以死相逼)
以強暴、脅迫
強制手段限於強暴、脅迫,與結果須有因果關係
須正面審查違法性=手段與目的之可非難性(是否有社會相當性)
強暴
行為人對被害人施加有形力,產生物理上的強制狀態
可以對人或對物,對物強暴而產生微小的心理強制亦可
不以被害人知悉為必要(可以是睡眠中)
脅迫
明示預告惡害,如被害人就範即會放棄惡害
「預告」=未來惡害,不限於違法惡害(eg.違規檢舉)
被害人主觀上須受到惡害影響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行無義務之事=被迫做不想做的事
妨害人行使權利=無法做想做的事
違法搜索罪
主體
一般人皆可當之
公務員依134加重至1/2
競合
與侵入住宅一併論處
與強制罪為法條競合
搜索=包含對身體、隨身衣物、體液等身體干預行為
略誘婦女罪
性質
繼續犯
尚未脫離實力支配前都屬犯行繼續中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
略誘=以強暴、脅迫、詐騙或其他不正方式,違背婦女本意,使其離開住所,置於加害人實力支配之下
cf. 和誘=以欺罔、詐騙手段,不違反對方意思,但陷入錯誤,承諾有瑕疵
競合
略誘吸收略誘婦女(除非符合婦女要件)
略誘婦女吸收剝奪行動自由
恐嚇危安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恐嚇:以足以使人畏懼之事為內容,將加害意旨通知被害人之行為=惡害通知
心生畏懼:依被告知者之條件與四周情形「客觀判斷」,原則不考慮被告知人主觀,除非其特別膽小
言詞或行為皆可惡害告知
須以一般人觀點都認為告知者可以左右惡害是否發生
告知對象須為特定人(否則考慮151恐嚇公眾)
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具體危險犯
屬於行為犯,非結果犯,如侵害結果發生則成立其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