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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章章註 - Coggle Diagram
72章章註
扁軋產品
實心長方形(方形除外)橫斷面軋製品其形狀為
連續層疊之捲盤
直長者
其厚度小於4.75公厘,寬度至少應為厚度之十倍
當厚度小於某數值(如4.75 mm)時,為避免其被歸類為條狀或棒狀,會以「寬度需為厚度10倍以上」作為分類依據。
其厚度為4.75公厘及以上,寬度應超過150公厘並至少為厚度之二倍。
厚度 ≥ 4.75 mm 寬度需超過150 mm
避免混淆為窄帶鋼或條狀鋼材
同時寬度 ≥ 厚度× 2
確保為扁平鋼材而非近似棒狀產品
「方形」截面常會歸入條鋼、鋼棒等其他品目,因此為了正確分類「扁軋產品」,條文中特別明定「方形除外」,以免混淆。
扁軋產品包括直接由軋製壓滾出凸紋者(例如:溝槽形、加肋形、格子形、淚斑形、鈕釦形、菱形)及經穿孔、波浪化或拋光者,但以不具其他節產品之特性者為限。
扁軋產品除長方形或正方形以外,其任何尺寸之形應視為寬度600公厘及以上,但以不具其他節產品之特性者為限。
只要該扁軋產品不是長方形或正方形,無論實際尺寸為何,都視同為寬度600公厘及以上的產品,這在分類上很關鍵,因為600mm 是分界點
其他條及桿
不符合上開任一項或線之定義之產品,其全長實心橫斷面一致,形狀為圓形、弧形、橢圓形、長方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其他凸多邊形(包括「平扁圓形」及「變形長方形」,其兩對邊為凸弧,另兩對邊為等長平行直線者)。
-具壓痕、加肋形、溝槽形或其他軋製過程時變形之產品(鋼筋)
-軋製後再經絞扭者。
半製品
不論已否經初步熱軋之連續鑄造實心產品;及其他經初步熱軋或約經鍛造成形,但未進一步加工之實心產品,包括角、形及型之粗胚。
本項產品不呈捲盤狀。
熱軋之條及桿,繞成不規則捲盤狀
繞成不規則捲盤狀之熱軋產品,其實心橫斷面為圓形、弧形、橢圓形、長方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其他凸多邊形(包括「平扁圓形」及「變形長方形」,其兩對邊為凸弧,另兩對邊為等長平行直線)。
本項產品具有壓痕、加肋形、溝槽形或其他於軋製過程時變形之產品(鋼筋)。
空心鑽條及桿
適用於鑽孔之任何橫斷面空心條及桿,最大截面外徑超過15公厘但不超過52公厘,及最大的內徑不超過最大外徑二分之一者。
不符合本定義之空心鋼鐵條及桿應歸入第73.04節。
角、形及型
不符合上開及線之定義,全長實心橫斷面一致之產品。
線
不符合扁軋產品定義之任何繞成捲盤狀全長實心橫斷面一致之冷成形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