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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事行政期末考, 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逕行核定陞任, 機關首長提出核定陞任名單、地方政府就機關首長選擇、內政部遴任 - Coggle…
警察人事行政期末考
晉升官等
14 晉升官等資格
警正陞警監
升官等考試
升官等考試法第2條
已經停止了
升官等訓練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正一階職務
程序條件
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甲一乙以上
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
二擇一
經高考和相當於高考之警察特考考試及格
並任合格實授警正一階職務滿三年
警大四年制以上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警正一階職務滿六年
晉升警間官等訓練合格
滿足前向程序條件,先與調派警監職務
一年內補訓合格,否則註銷警監任官資格並回任警正職務
警佐陞警正
升官等訓練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佐一階職務
程序條件
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甲一乙以上
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
二擇一
經普考和警察四等特考和相當委任三職等以上銓定資格警察考試考試及格
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三年
警專警員班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十年
警專專科警員班或警大專修班畢業
八年
警大四年制以上畢業
六年
晉升警間官等訓練合格
仍受教育條件之限制
升官等考試
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之比較
多了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
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畢業
21 遴任權限
警監報請內政部遴任或行政院遴任
警正、警佐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職的部分
16 任官-象徵程序
警察官初任個官等、警監各官階
警監、警正
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
警佐
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
官的部分
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條之比較
初任各官等,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呈請總統任官
陞遷
排除
提供畢業、結業、考試及格分發之職缺
依遴選資格條件規定建立候用名冊之職務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9條
各級警察機關主管及專門性職務人員,得經升職教育或專業訓練培育之。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五條第三項
本部警政署本於任務特性與考核及選拔並重原則,應依警察機關重要主管及專門性職務人員遴選資格條件(如附件三及附件四),辦理各該職務人員之遴任作業。
免經甄審之職務 13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
二、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三、機關內部與一級單位主管職務等階或列等更高之職務。
四、警監職務。
同一陞遷序列職務間之遷調
因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
依遴任條件規定建立候用名冊之第四序列陞遷職務陞任非主管第五序列陞遷職務
甄審
應由本部警政署或交由該職務出缺機關
就該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及請調存記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並辦理甄審。
如何辦理甄審
薦三取一
升遷積分
升遷評分標準表
核算
於每年六月底,核算截至去年十二月三十一號
遷調積分應交各受考人簽章後,併陞職積分提經人事甄審委員會審查
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陞遷序列按積分高低順序分別造冊公告
適用期間:當年七月一號至隔年六月三十號
但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陞職積分應先報經本部警政署核定
甄審委員會
目的:依第8條成立辦理甄審相關事宜
全國:本部警政署辦理機關間之陞遷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內部辦理所屬人員之陞遷
如無適當人選時
本部警政署向警察機關、警察大學
徵調
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官等、官階、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3)
該職務出缺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不得參加。(4)
商調
第20條 指名商調
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
第13條第二項 得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逕行核定
公務人員指名商調
公務人員陞遷法532
施行細則3第2項
指名商調人員如符合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則不須公開甄選,惟須由各該權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同意及首長核准。
由職務出缺機關向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以外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
公開徵選
時機:警察機關職務出缺時
母法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0條第四項
原理原則(第一項)
五原則
消極條件
第15條 不得辦理陞任
第28條得 不辦理遷調
遷調
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逕行核定陞任
機關首長提出核定陞任名單、地方政府就機關首長選擇、內政部遴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