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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 (A2.構成要件錯誤(構成要件階段) 無論是否可避免都排除故意的成立, A1.錯誤問題, A3.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違法性階段) …
錯誤
A2.構成要件錯誤(構成要件階段)
無論是否可避免都排除故意的成立
B1.因果歷程錯誤
C1.單行為
D1.原則:客觀歸責
重要的偏離才產生排除故意的構成要件錯誤。(是否能在一般生活經驗的能預習範圍內)
• D2.特殊主觀歸責問題
無法論處故意既遂責任時
肯定結果的客觀歸責,卻必須基於因果關係歷程的重大偏離,否定主觀歸責。
a在b飲食下毒,意欲使其喪失生殖機能,不料使其失明
C2.雙行為(雙階流程的因果歷程錯誤)
對既遂時間點發生錯誤
D1.遲到出現的結果
故意實施的不法行為未發生既遂,而是由緊接的另一行為所導致
D2.提早出現的結果
原預計於第二個行為才實現既遂,但於著手第一個行為時就立即發生
雖提前發生但仍在一般生活經驗的能預期範圍內
當事後實際發生的因果歷程超出行為人類行為時的想像
• B2.客體錯誤
• C1.定義
指行為人對於屬於行為客體的人或物發生同一性的具體個別化錯誤
• C2.類型
• D1.人的客體錯誤
a欲殺害b,闖入b住家,誤將c當b將其殺害
• D2.物的客體錯誤
a欲破壞b的車,誤將c的車認為b的將其破壞
C3.處理方式
• D1.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
對人或物存在殺害故意或毀損故意,對客體同一性的錯誤想像,無關故意成立的動機錯誤
• D2.不等價客體錯誤:排除故意
• B3.打擊錯誤(打擊失誤)
• C1.定義:行為人下手時已選定某一具體客體作為對象,卻因犯罪技術或障礙事由導致所欲侵害的特定客體與實際不符
• C2.學說
• D1.抽象符合說(法定符合說):不排除故意
• E1.採等價理論:打擊錯誤=客體錯誤
E2.採緩和的等價理論(能預見理論):打擊錯誤=因果歷程錯誤,若是不能預見就欠缺故意
• D2.具體符合說(採具體化理論):排除故意(通說)
故意始終必須針對一個具體現實
• C3.打擊錯誤 v. 擇一故意
目標客體與實際不一且價值有別的打擊失誤
只考慮過失犯
對失誤客體具擇一故意
對可能遭其侵害已有預見且不違本意
未必故意
• C4.打擊錯誤與客體錯誤競合:以打擊錯誤論
• B4.構成要件選項錯誤
• C1.定義
• 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已實現其中一個構成要件選項,客觀上卻導致另一個構成要件選項實現。
• C2.適用場合:
• 多數行為客體或多種行為方式作為構成要件的實現選項,行為只要侵害其中一個客體或採取一個行為手段,即該當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 C3.爭議問題:是否具有構成要件故意?
• B5.加重或減輕情狀錯誤
C1.加重情狀錯誤
行為人不知悉其行為該當加重情狀
依普通罪名處罰
• C2.減輕情狀錯誤
行為人誤以為客觀上存在減輕情狀情形
得依減輕構成要件的罪名處罰
構成要件錯誤
主觀上對於該當客觀不法構成要件的事實情狀發生錯誤想像,因而欠缺故意。(對客觀構成要件某一事實情狀欠缺認知)
若對錯誤可避免,明文處罰過失犯時以過失論
A1.錯誤問題
B1.錯誤的定義
指行為人主觀認識與客觀情形存在不一致的情況
• B2.對於事實情狀的錯誤
不知悉或誤認眼前的特定事物
比較值得寬恕的錯誤
• B3.對於法律評價的錯誤
行為人雖對事實情況未出現錯誤,但對該事實情況的法律評價發生錯誤
主觀認知與法秩序脫節,受較不利評價
• B4.雙重錯誤
• C1.定義:同時出現事實情況與法律評價的錯誤
• C2.判斷順序
• D1.構成要件錯誤+禁止錯誤>構成要件錯誤優先
• D2.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容許錯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優先
• B5.反面錯誤
行為人自認為在刑法上不利於自己的錯誤情況
可罰性?
構成要件事實情狀的錯誤
反面構成要件錯誤,未遂
有關法律評價的錯誤
反面禁止錯誤,誤想犯,不罰
A3.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違法性階段)
原則排除故意的成立
B1.定義
客觀上不具有阻卻違法事由之事實,但行為人誤認有足以阻卻違法之事實存在,而為阻卻違法事由之行為。
誤想防衛、誤想避難、誤想承諾
不存在阻卻違法的客觀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誤想內容得阻卻違法
• B2.理論
• C1.嚴格罪責理論=禁止錯誤>成立故意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行為人依然有實現構成要件的故意除其錯誤是不可避免者,可阻卻罪責,不成立犯罪,否則成立;若係可避免者,可減其刑。
• C2.限制罪責理論,按情形成立過失
• D1.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
指狹義的構成要件該當加上阻卻違法事由的不存在,導致誤認阻卻違法情形的存在情形
• D2.排除故意不法的限制罪責理論
適用構成要件錯誤,而排除故意。
• D3.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許sir)
不影響到行為人的構成要件故意,而只能排除罪責程度較高的故意罪責
• B3.實務見解:29上509 (限制罪責理論)
A5.免除罪責情狀錯誤 (罪責階段)
• B1.定義
行為人自認為只要不知行為的違法性及可阻卻罪責
• B2.事實情狀錯誤
• C1.錯誤可避免:減輕其刑
• C2.錯誤不可避免:免除罪責
【案例】:木犀草號事件(少年PI的故事原型)
【德國刑法】:對免除罪責緊急避難情狀的誤認
• B3.法律評價錯誤:只能減輕其刑
A6.個人阻卻或減輕刑罰(罪責階段)
B1.定義
對該當阻卻或減輕刑罰事由發生錯誤
• B2.事實情狀錯誤(見課本案例)
• C1.行為人主觀的想像符合立法假設:減輕或免除其刑
• C2.行為人主觀的想像不符合立法假設:不影響刑責
• B3.法律評價錯誤:不影響刑責(如誤以為酒駕是精神耗弱)
A4.禁止錯誤
只有在不可避免的情形才可能排除故意的成立
• B2.類型
• C1.直接禁止錯誤
D1.定義
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直接有關的禁止規範無所認識,致誤以為其行為係法律不禁止的合法行為。
• D2.類型
• E1.行為人不知道有禁止規範的存在
• E2.行為人雖然知道有禁止規範的存在,但是誤認為已經失敗
• E3.行為人誤解法律,認為法律的禁止規定不適用於其所為的行為
• C2.間接禁止錯誤(容許錯誤)
• D1.定義
指行為人主觀上誤以為符合阻卻違法事由,但客觀上卻是違法行為。
• D2.類型
• E1.行為人誤認存在某一容許規範,但客觀上卻不存在容許規範
• E2.行為人誤認容許規範的界限,而將容許構成要件的適用範圍擴張至其所為的行為。
B1.定義
• C1.行為人欠缺不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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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意識:一個人知道自己的行為違反法律。
• C2.不法意識的性質
D1.故意理論:不法意識為故意一部分(早期)
• D2.罪責理論:不法意識是獨立罪責要素,以錯誤可否避免來判斷罪責(通說,2005年修法)
• C3.可避免性判斷
是否有能力避免禁止錯誤發生,應參酌行為人社會地位及個人能力等因素(違法性認識存在於行為人內心意思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