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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 - Coggle Diagram
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之消滅
抵押物滅失
混同
除斥期間經過
抵押權實行
主債權消滅
債權人免除
抵押物擔保債權之範圍
意定範圍
可自行約定經登記始生效力
法定範圍
原債權
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
實行保全抵押權之費用
實行抵押權之債權範圍
五年內發生者優先受償
普通抵押權之特性
從屬性
發生上之從屬性
移轉上之從屬性
消滅上之從屬性
不可分姓
抵押物經分割讓與
債權經分割讓與
債務分割或承擔
物上代位性
抵押物滅失受有賠償利益則請求權成為替代物
普通抵押權之取得
依法律行為取得
雙方合意而設定之抵押權
非法律行為取得
承攬人之抵押權
共有物之分割
法定轉換抵押權
善意取得
抵押權之標的物
須為可讓與之不動產
標的物之範圍
從物
包含新增之從物
第三人在設定前就從物已取得的權利不受影響
從權利
殘餘物
建築物之附加部分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抵押物之替代物
普通抵押權人之效力
抵押人之權利
得將抵押物讓與他人抵押權不受影響
得設定數個抵押權
得設定用益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抵押權人之權利
普通抵押權人之次序權
普通抵押權之處分
抵押權之保護
抵押權之競合
共同抵押
意義
就同一債務於數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
未限定負擔
依抵押物的價值計算
已限定負擔金額依限定之金額
部分限定依限定與未限定之比例計算
優先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
物保與人保
求償權
承受權
普通抵押權之實行
實行之方法
拍賣抵押物
對抵押權人的效力
原抵押權消滅
得就拍賣的價金優先受償
必要時得併附拍賣
對拍定人的效力
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對抵押人之效力
喪失抵押物所有權
訂立契約取得所有權
流抵約款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超過部分應返還不足仍可請求清償
移轉前得清償以消滅抵押權
意義
擔保物權
性質上為擔保物權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不動產賣得的價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從屬於債權存在
不移占有
當事人
提供抵押物擔保之債務人:抵押人
提供抵押物擔保之第三人:物上保證人
債權人;抵押權人
標的物
需為可讓與之不動產
擔保之債權
須為將來之債權
須為特定之債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從屬性
有基礎法律關係所生的債權
可單獨分離讓與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取得
讓與
分割一部讓與他人
使他人成為準共有人
全部讓與
法定取得
繼承
合併
設定
書面合意
登記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效力
基於票據所生的權利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變更
依當事人的合意
擔保之債權範圍
一定範圍內之債權
一定範圍所生之債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讓與及次序變更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
確定事由
範圍變更或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
法律關係消滅
債權期限屆至
拒絕發生債權並請求確定
聲請拍賣抵押物
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
意義
就同一債務於數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效力
確定事由共同
回復為普通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消滅
抵押權實行
抵押物滅失
意義
擔保不特定債權
擔保最高限額內之債權
擔保一定範圍內之債權
其他抵押權
承攬人抵押權
經登記始取得權利
需有承攬關係的債權存在
工作為建築物工作物新建或重大性修繕
定做人之不動產
法定抵押權
依法律規定所生的抵押權
不須設定已取得
登記後始可處分
種類
共有物分割
權利質權之法定轉換
權利抵押權
標的物
農育權
礦業權
典權
漁業權
地上權
取得
依法律行為取得
書面合意+登記
非依法律行為取得
登記後始可處分
效力
設定一體性
併付拍賣適用
消滅
拋棄
存續期間屆滿
撤銷或終止
讓與擔保
法律效果
對內關係
類推適用抵押權質權之規定
對外關係
以所有權人隻身分行使權力
執行
強制執行
依破產法執行
讓與擔保之實行與效果
附有清算之義務
變賣標的物受償
不足仍可請求清償
有餘額應返還
設定人之返還請求權
法律關係
對內關係
讓與擔保契約
擔保物所有權移轉
對外關係
依擔保競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