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地上權 - Coggle Diagram
地上權
普通地上權
普通地上權之消滅
存續期間屆滿
地上權之終止
積欠地租
違反使用方法
地上權拋棄
無償地上權得隨時拋棄
有償地上權
定有期限支付未到期三年租金
未定期限支付未到期一年租金或一年前通知
使用目的不達
公用徵收
約定消滅事由發生
普通地上權之成立要件
使用他人之土地
地上權客體必須為他人之土地
依約定或永續利用之方法使用
不以有地租或自己使用為必要
他人土地之上下
範圍包括土地之上下
有建築物工作物為目的
建築物工作物消滅仍存在
普通地上權之效力
地上權人之權利
使用收益之權
相鄰關係之權利
處分權
得讓與設定除另有規定外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建築物工作物不得分離讓與處分
地上權之拋棄
工作物之取回權
建築物之時價補償
有益費用之求償權
土地之優先購買權
地上權人之義務
支付地租
返還土地
土地所有人之時價購買權
取回工作物之前應先通知土地所有人
願以實價購買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地上權之特殊種類
法定地上權
強制執行之拍賣
所有人不同時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
當事人就地租期間範圍協議不成得糗求法院定之
地上權因建築物消滅而消滅
典物之回贖
同意建造者於回贖時應補償未補償視為有地上權設定
當事人就地租期間範圍協議不成得糗求法院定之
區分地上權
普通地上權之取得
依法律行為取得
地上權之設定
因租賃權而請求登記地上權
地上權讓與
非因法律行為取得
繼承
法定地上權
時效取得
意義
定義: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土地之權
與租賃權之區別
性質
租賃權:債之效力當事人約定即生效力
地上權:物權效力經登記始生效力
處分限制
租賃權:得將權利讓與設定
地上權:不得任意讓與設定
權利內容
租賃權:負有使土地合於使用收益之義務
地上權:僅具有容忍使用收益之義務
消滅之原因
租賃權:無定期限因房屋滅失而消滅
地上權:建築物工作物消滅仍存在
地租之效力
租賃權:無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地上權:地租約定或預付地租經登記隊第三人生效
區分地上權
區分地上權之取得
取得方式
依法律行為取得
非依法律行為取得
設定限制
約定使用收益之限制未經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使用收益約定未經所有人同意對其不生效力
區分地上權與其他用益物權同時存在成立在先的優於成立在後
區分地上權之消滅
延長地上權期限須斟酌第三人之利益
時價補償延長期限影響第三人者須對第三人補償
意義
在他人土地之上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地上權
區分地上權之效力
另有規定外準用普通地上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