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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 - Coggle Diagram
用益物權
不動產役權
意義
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宜之用之權
不動產役權之特性
從屬性
不動產役權從屬於需役不動產存在
不可分性
不限於部分享有
不得就部分拋棄
共有物分割後仍可存續
不動產役權之取得
依法律行為
書面
登記
非法律行為
登記前取得登記後始可處分
時效取得
不人未登記的不動產為限
以繼續表見為限
僅取得請求登記權
不動產役權之效力
不動產役權人的權利義務
供役不動產使用權
得為必要之附隨行為與設置
得行使物上請求權
維持設置之義務
設置物之取回權
租金支付與調整
供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
設置物之使用權與分擔義務
得請求變更方法及使用場所
租金請求及調整
可再設定其他用益物權
容忍義務
不動產役權之消滅
徵收
存續期間屆滿
混同
土地重劃
拋棄
法院宣告
農育權
農育權之意義
存在於他人土地之用益物權
不以支付地租為必要
以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保育為目的
農育權之取得
非法律行為取得
無需登記即取得
登記後才可處分
依法律行為取得
書面登記
得將權利讓與或設定抵押權
農育權之效力
農育權人的權利
地租減免權
土地用益權
處分權
農育權人的義務
禁止出租義務
保持生產力義務
地租支付
未登記讓與人自行負擔
經登記受讓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預付地租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農育權之消滅
原因
所有人行使終止權
約定目的不達
違法出租
永續義務違反
存續期間屆滿
未定有存續期間
6個月前通知
除造林保育外得隨時中止
造林育未定有期限準用833-1
定有存續期間
造林保育另有規定除外
超過20年縮短為20年
農育權人拋棄農育權
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有支付地租
定有期限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
未定有期限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欠租而終止
效力
取回權及延長期間請求權
利益返還請求權
典權
意義
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之物權
支付典價在他人的不動產為使用、收益不回贖時取
支付典價成立
依法律行為or非法律行為取得
典權之效力
典權人之權利
物上請求權
得將典物轉典
出租權
得將典權讓與設定抵押權
留買權
占有與使用收益
重建修繕權
典物取得權
費用求償權
出典人之權利
抵押權之設定
回贖典物
典物所有權之讓與
出典人之義務
瑕疵擔保
危險分擔
費用償還
典權人之義務
保管典物
危險負擔
負擔稅捐
返還典物
典權之期限
定有期限
不得超過30年
期限屆至2年內不取回典權人取得所有權
典期末滿15年不得附絕賣條款
有附條款需登記始可對抗第三人
未定有期限
得隨時以典價贖回
出典後30年不贖回取得所有權
典權之消滅
典物之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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