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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追溯 - Coggle Diagram
犯罪追溯
過程
1.偵查
告訴:被害人提出
告發:任何人皆可提出
自首:犯罪嫌疑人
檢察官自己發現
2.起訴
起訴之罪
告訴乃論:被害人提出告訴才可追溯,且可依民法方式和解
非告訴乃論:即使沒提出告訴,檢察官因依職權偵查,且不能和解
追溯方式
公訴:檢察官向法院提起
自訴:被害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
4.執行
審判完移到檢察署
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判決
3.審判
法律不能審判未起訴案件
職權
檢察官
1.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和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
2.詢問被告、調查證據、做成起訴狀或不起訴狀
3.有偵查權
法官
1.依證據做出判決
2.沒證據就不可承認犯罪事實
3.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未經判決為無罪(無罪推定原則)
警察
1.接受報案
2.依照刑事訴訟法,警察輔助偵查,受檢察官指揮,並向檢察官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