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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犯罪學派與實證犯罪學派, 貢獻 (開創實證研究, 影響刑是司法, 奠基犯罪多元, 改良社會環境, 贊成不定期刑, 主張強制賠償, 促使處遇改革,…
古典犯罪學派與實證犯罪學派
古典犯罪學重點
主張
廢除死刑
又稱
法律犯罪學
刑法應採
嚴格解釋
主張
定期型
【即每一種犯罪均有固定刑罰】
運用
刑罰
才能
嚇阻犯罪
人類本性追求自我滿足,如追求自我滿足而犯罪,則犯罪人應負道義上的責任
罪刑均衡原則
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實證犯罪學貢獻
結合生物學、心理學和社會學等科技知識,將犯罪學與跨學科研究融合,推動了犯罪行為多維度的分析,拓展了犯罪學的研究範疇。
將犯罪人視為需要治療的對象,主張對精神病態犯罪人進行心理矯正和治療,為刑罰制度帶來人道主義視角。
引入實證研究方法,利用觀察、統計和實驗等科學手段分析犯罪,將犯罪學從哲學性思辨轉向科學性實證研究
根據犯罪人的類型和犯罪成因,提出應採用個別化的矯正方式,為後來的個案分析和個人化刑罰奠定基礎。
主張犯罪行為是由生理、心理和社會等多重因素所決定的,打破了古典學派的自由意志觀,使犯罪學更加精確和有理論基礎。
推動刑罰由懲罰性向教育性【教育刑】轉變,強調改造犯罪人並使其回歸社會,促進了預防性和重建性刑罰觀念的發展。
實證犯罪學代表人物
費利
以社會學為出發點
三元性理論
犯罪是由不同因素促成
物理因素
種族、氣候、地理環境
社會因素
人口密度、宗教
個人因素
年齡、性別、心理狀況
犯罪飽和原則
所有社會在犯罪線均會達到
飽和點
唯有社會環境發生變化時,犯罪數量才會發生變化
刑法理論
刑事責任論
犯罪原因並非自由意志觀點,則國家對犯罪人實施制裁,系維持社會的健全發展
刑罰的發動,是以防為社會為必要,其基礎存在於反社會行為人的危險性,而非道義上應加苛責的客觀行為【
否定古典自由意志觀點
】
刑事制裁
主張以
社會防衛處分
代替傳統刑罰
龍布羅梭
受
法國社會學之父孔德
【運用實證研究方法在於犯罪現在探討】及
達爾文
提出
進化論
影響
犯罪人五大分類
準生來犯罪人
先天不具備生來犯罪人的生理特徵,但擁有特殊的犯罪因子,因此在精神情感上與特殊情境下,易從事犯罪行為
精神病患犯罪人
此類人腦部功能異常因此無法辨別事理,常因精神疾患而產生衝動性及殘忍性的犯罪行為
生來性犯罪人
先天在精神、身體上異於常人,此類人通常具有
祖型再現
的特徵
激情犯罪人
此類人身體精神上
不具備祖型重現
特徵,但情感上較他人豐富,願意自我犧牲及愛國主義特徵,常因感情因素犯罪
偶發犯罪人
另稱
假犯罪人
,常因為無法抗拒誘惑或特殊因素而偶發犯罪
刑事政策主張
主張主觀理論的刑罰制度
提倡不定期刑
死刑應當為最後手段
被害人的損害
應從犯罪人處得到補償
社會基於
安全防衛
的思想,除在刑罰外,
另有制定醫療性之保安處分以協助刑罰之不足
認為自由刑之實施以監禁為宜,同意獨居漸進制度【可進行
個別化處遇
】
少年與成年
不宜
同時收容在監獄中
建議興建精神病犯醫院
預防犯罪根本之道在於
社會基礎建設與社會福利制度之健全
加洛法洛
自然犯罪
指違反人類普遍道德和基本社會秩序的行為,不依賴法律規定,而是基於人性中不可改變的道德標準
法定犯罪
指根據一國法律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即使這些行為並不一定違反普遍道德或自然法則,法律仍將其視為犯罪並予以懲罰
分類犯罪人
真正的犯罪人【人心、道德有顯著缺陷】
非真正的犯罪人【道德無異常,因特殊原因犯罪】
以心理學觀點討論犯罪
提出預防及處遇方法:考量罪犯危險性,以科學方式研究之,除科以刑罰、損害賠償,尚應另於獄中勞動服務,至於不適合社會者,應予以淘汰
古典犯罪學派代表人物
貝加利亞
撰寫【犯罪與刑罰】,認為人類的行為都是趨樂避苦,而人有自由意志能夠去選擇遵守或違反法律,因此主張罪刑均衡的應報刑(此種刑法法定化的主張,即為現代刑法基本原理---罪刑法定原則,為
古典犯罪學之父
)
思想主張
刑罰必須公開、迅速
痛苦與快樂為人類行動動機的基礎【功利主義】
反對死刑及刑求
法律的來源是議會,非法官
以法律形成契約化的社會
預防比懲罰有效
國家有權懲罰違法的人民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罪刑均衡
罪刑法定
邊沁
主張功利主義,認為人性趨樂避苦,
提倡自由刑取代濫刑或流放
,且親手設計
圓形監獄
功利主義之創始者
,並以此創造道德微積分
思想主張
刑法的目的是謀求「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強調功利主義及享樂主義
創造「道德微積分」,依據苦樂強弱、持續性,列出等級,計算人們從事特定行為的可能性
法律應依行為結果處理行為人
法律是預防犯罪,非為報復
反對死刑
防止司法制度專橫,建立證據制度
提倡自由刑
刑罰具有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效果
古典犯罪學點主張內涵
主張以
刑罰威嚇
作為預防犯罪手段,刑罰要能有效威嚇犯罪須具備三要素:
迅速姓、嚴厲性、確定性
認為人
具有由自由意志
,可以
依循自身意願自由地做出選擇
實證犯罪學主張內涵
實證犯罪學將犯罪人視為病患,藉由監獄實施治療矯治的策略
運用生物、心理和社會學方法,透過實證研究否定犯罪人的自由意志,主張犯罪是由犯罪人受到內外因素影響
兩派的犯罪預防策略應用【預防對策、犯罪抗制、刑事政策】
古典學派
罪刑均衡
基於人道主義立場,犯罪行為與刑罰應具有對應關係,重罪則嚴懲,反之亦然
現代監獄
邊沁主張功利主義,且提倡自由刑取代濫刑或流放,並親手設計圓形監獄藍圖,是現代監獄之基石
罪刑法定
古典學派革除原先嚴苛、腐敗且獨斷的司法體系,採罪刑法定且定期刑之刑罰,讓刑罰有固定的標準,使人民更具有法治觀念
實證學派
社會防衛
刑罰制裁用意在於社會防衛,避免犯罪再發生,而非像加害者報仇
社會責任
受決定論影響,犯罪原因並威自由意志,因此社會亦負有責任,社會應提供觀護、社區處遇、更生保護等方式協助重返社會
教育刑
受決定論影響,重視受刑人的個別化處遇,協助其更生復健;並配合累進處遇制度等方式,採用不定期刑,鼓勵受刑人悔過自新
貢獻
開創實證研究
影響刑是司法
奠基犯罪多元
改良社會環境
贊成不定期刑
主張強制賠償
促使處遇改革
提倡犯罪精神病院
刑罰替代措施
兩派差異性
犯罪原因
古典犯罪學為人有自由意志,能夠選擇犯罪與否
實證犯罪學認為犯罪的發生是先天或後天因素所為,不是個人願意犯罪
犯罪定義
古典犯罪學以法律定義
實證犯罪學以社會定義
刑罰目的
古典犯罪學為應報,嚇阻
實證犯罪學是預防與治療
研究方法
古典犯罪學以哲學為主要研究方法
實證犯罪學以科學實證為研究方法
量刑
古典犯罪學避免法官擅斷,因此罪刑均衡
實證犯罪學強調個別化處遇
研究對象
古典犯罪學為犯罪行為
實證犯罪學為犯罪人
死刑存廢
古典犯罪學主張廢除死刑
實證犯罪學主張應選擇性是用死刑
思想背景
古典犯罪學為18世紀啟蒙運動
實證犯罪學為19世紀科學實證浪潮
古典犯罪學派
犯罪實證學派
研究方法
採社會學家孔德提出觀察、實證、比較、歷史等理性客觀的方法論,及採實證的研究方式
犯罪定義
人並無自由意志,可能受到多重因素而犯罪,因此犯罪是侵害社會共同利益的行為
基本思想
主張決定論,及人並無自由意志決定行為,而是受到生、心理;社會環境等多重因素影響,最終誘發犯罪發生
刑罰考量
關注犯罪人的矯治可能性,用意在於防治社會秩序、避免下個受害者
代表人物
羅布羅梭
受骨相學、達爾文演化論影響,提出【生來犯罪人】理論,認為犯罪人是進化不完全之人,其身體具有類似猿猴特徵,如顴骨較高、牙齒突出等。他是採用科學實證研究犯罪學的先驅,被稱為犯罪學之父
刑事政策
因犯罪者受多重因素影響,故採教育刑【因材施教】;且採不定期刑方式,以再犯機率顯著將低微出獄標準
時空背景
19世紀受到自然科學方法論及達爾文演化論影響,犯罪學開始重視實證研究法;且人類可能是猿猴演變而來,導致人的神聖性消失、自由意志受到質疑
代表人物
貝加利亞
撰寫【犯罪與刑罰】,認為人類的行為都是趨樂避苦,而人有自由意志能夠去選擇遵守或違反法律,因此主張罪刑均衡的應報刑(此種刑法法定化的主張,即為現代刑法基本原理---罪刑法定原則,為近代犯罪學的鼻祖)
邊沁
主張功利主義,認為人性趨樂避苦,提倡自由行取代濫行或流放,且親手設計圓形監獄
時空背景
18世紀中葉啟蒙運動,人們開始重視理性與人道主義
基本思想
認為人士有自由意志的,有理性思考、追求快樂、趨勒避苦及追求自我利益的動物(認為嚴厲的處罰是預防犯罪最有效的方式)
研究方法
推理、哲學等方式解說犯罪問題
犯罪定義
人都是理性的,能夠明辨是非,因此犯罪是違法共同法規律的行為
刑罰考量
關注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客觀損害,用意在於懲罰
刑事政策
因人性趨樂避苦,故採應報刑,並且罪刑均衡;且採定期刑方式,即每種方式對應不同但固定的刑責,避免濫行
古典犯罪學貢獻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主張,為後世法治平等建立良好基礎
自由意志論及道德責任論漸漸受到重視,促使日後對於無責任能力之人排除刑罰之外
強調完善教育體系是降低犯罪的良方,這樣的觀念引起日後各國對於教育與法治觀念的重視
提倡罪刑均衡及罪刑法定原則,充分達到保護犯罪人免遭國家恣意濫權的行法制裁
提倡興建較現代化之監獄,尤其是邊沁提倡圓形監獄之主張,促使當時國家對於監獄進行改革
主張建立證據制度,反對刑訊、訊問或秘密審判,將法治人權觀念結合,保障刑事偵查程序中犯罪人的權利
懲罰目的
懲罰六項原則
罪刑均衡
鼓勵輕犯
懲罰適度
重罪嚴厲
重自由刑
預防犯罪
預防所有犯罪行為
若不能預防犯行,應能鼓勵罪犯選擇較輕犯罪
確保犯人不使用過度的力量
盡可能以最便宜的方式預防犯罪
四大制裁體系
物理制裁【自然制約】
無須法律或刑事司法人員制裁的機制
道德制裁【社會制約】
用道德力量來約束犯罪人行為
政治制裁【法律制約】
強調國家懲罰越嚴厲、迅速與確定,越能達到嚇阻犯罪
宗教制裁
人類行為多少受到宗教信仰制約
貢獻
重視犯罪資料的蒐集及研究方法的運用
提出科學化及個別化原則的犯罪處遇,建立重視矯治的現代監獄措施
強調從犯罪者個人因素探討犯罪動機及原因,導致後人對個案成長歷史及環境個人因素加以探討
強調監獄中教育的重要性
貢獻
懲罰必須與其所犯之罪成比例,以防止所有的犯罪行為
建議應在獄中教導受刑人謀生的技能及獄中應採取簡單分類制度
提倡圓形監獄【環形監獄】,為日後賓州制【強調日夜獨居】主要藍本
早期理論
中期理論
晚期理論
著有
犯罪原因與其治療
社會因素
社會文明程度、人口密度、新聞媒體的傳播、生活狀況的貧富程度、教育條件;經濟條件、宗教信仰程度、戰爭及城鄉差距等因素,均應考量
自然因素
氣溫、月份、季節不同,也會影響犯罪型態
逐漸認同遺傳與環境有互動關係
犯罪幫派與政府無能會增加犯罪率
移民群犯罪率高,建獄人犯會互相學習犯罪傾向
犯罪生理特徵會遺傳而迫使子孫發生犯罪,即祖型再現;遺傳亦可區分為間接遺傳即直接遺傳
遺傳因素
犯罪人的生理特徵是一種回復較原始的祖型再現
犯罪的生理特徵可以透過間接遺傳與直接遺傳
除遺傳因素外,社會因素:如酗酒、缺乏教育等易有可能影響犯罪
犯罪者具有遺傳的生理特徵迫使其從事犯罪行為
隔代遺傳及祖型再現,此類人因生理結構不能適應現代社會,故易犯罪
貢獻
建立懲罰必須以法律為基,要求公開、迅速、絕對並與犯罪成比例,奠定後世
罪刑法定
與
罪刑均衡
(只要弊大於利,就足以阻止犯罪)兩大刑罰原則之基礎
其思想促成中世紀由人治轉變成法治;完成近代刑法理論的基礎,被稱為【刑法學之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