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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妨害名譽與信用/251, 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 - Coggle Diagram
第五章 妨害名譽與信用/251
第一節 公然侮辱罪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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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二節 誹謗罪 270
第310條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III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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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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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法益與體系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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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結構
1.構成要件
1.1.客觀構成要件
1.1.1.侮辱
1.1.1.1.告示影響名譽之負面價值判斷
1.1.1.2.或告示不力名譽之虛偽事實(?)
1.1.2.公然
1.2.主觀構成要件
2.違法性
2.1.一般阻卻違法事由
2.2.善意發表言論阻卻違法(311)(?)
3.罪責
4.加重侮辱(309II):以強暴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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